申報國有土地登記、辦理《國有土地證書》須知
一、 國有土地登記基本程式:
土地登記可分為初始土地登記、變更土地登記。登記的基本程式為:申請(或變更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權屬稽核-註冊登記-頒發土地證書。
二、 申報範圍:
國土資源局負責辦理以下範圍內的單位、居民所使用的國有土地登記、註冊發證。
三、 申報物件:
以上區域內使用國有土地的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可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登記申請,但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2、所使用土地無任何土地權屬爭議糾紛。
四、 具體有關規定:
1、據《土地登記規則》第十條規定,符合申報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人應向本局提交下列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5)委託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資格身份證明。
2、《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土地申請者領取土地登記申請書後,應當填明下列基本事項,並由申請者簽名蓋章:
(1)申請者名稱、地址;
(2)土地座落、面積、用途等;
(4)其它事項。
申報國有土地登記、辦理《國有土地證書》須知
一、 國有土地登記基本程式:
土地登記可分為初始土地登記、變更土地登記。登記的基本程式為:申請(或變更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權屬稽核-註冊登記-頒發土地證書。
二、 申報範圍:
國土資源局負責辦理以下範圍內的單位、居民所使用的國有土地登記、註冊發證。
三、 申報物件:
以上區域內使用國有土地的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可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登記申請,但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2、所使用土地無任何土地權屬爭議糾紛。
四、 具體有關規定:
1、據《土地登記規則》第十條規定,符合申報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人應向本局提交下列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5)委託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資格身份證明。
2、《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土地申請者領取土地登記申請書後,應當填明下列基本事項,並由申請者簽名蓋章:
(1)申請者名稱、地址;
(2)土地座落、面積、用途等;
(4)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