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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國有土地登記、辦理《國有土地證書》須知

    一、 國有土地登記基本程式:

    土地登記可分為初始土地登記、變更土地登記。登記的基本程式為:申請(或變更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權屬稽核-註冊登記-頒發土地證書。

    二、 申報範圍:

    國土資源局負責辦理以下範圍內的單位、居民所使用的國有土地登記、註冊發證。

    三、 申報物件:

    以上區域內使用國有土地的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可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登記申請,但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2、所使用土地無任何土地權屬爭議糾紛。

    四、 具體有關規定:

    1、據《土地登記規則》第十條規定,符合申報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人應向本局提交下列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5)委託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資格身份證明。

    2、《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土地申請者領取土地登記申請書後,應當填明下列基本事項,並由申請者簽名蓋章:

    (1)申請者名稱、地址;

    (2)土地座落、面積、用途等;

    (4)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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