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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孝先小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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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淮北日月升
經過庭審質證過的證據而且原被告均表示無異議,法官是不是應該採納?
我的看法是:不一定。
作為一個法官,不能原告被告相互認可就行了,而應當行使一個法官的職責--對證據的“三性”進行必要的稽核,以排除虛假證據和虛假訴訟的可能。因為司法實踐中,經常有人故意製造一些虛假訴訟,試圖借法院之手確認自己的轉移是合法的(例如兩人合夥製造一起虛假的借貸訴訟,以此轉移財產,或者製造當事人無財產的假象,逃避、規避法定的義務)。
所謂三性,就是客觀真實性,證據的關聯性以及證據的合法性。
作為法官,對於雙方提供的證據,應當主動稽核其客觀真實性,證據的關聯性以及證據的合法性,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不能給出合理的解釋,則不能採納為認定本案的證據。
如果雙方共同認定的證據,實際上存在明顯的問題,法官又視而不見做出判決,勢必嚴重影響法律尊嚴和法院的權威。
以下舉例說明:
1、原告7月15日受傷住院,但是原告提供的醫療費票據是6月份的。
2、原告訴被告十萬元借貸糾紛,沒有打款證據,但是雙方承認這筆債務存在。
3、原告出具的派出所證明沒有蓋公章和經辦人員簽字。
之所以這樣,主要原因兩個,一是是為了避免雙方透過虛假訴訟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二是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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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風雲26610126
是否應予採納,法官有決定權。證據不符合要求的,即便雙方均無異議,法官仍可不予採納。
證據具有“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證據的採納,僅僅指具有證據的門檻,其主要是就證據的合法性和關聯性而言。
所謂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取得方式合法,形式合法,不能具有瑕疵。所謂關聯性,是指證據所證明的內容與案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不能毫無關係。
證據不符合上述要求,如證據系以非法方式取得,或者存在嚴重瑕疵(如書證內容不能辨識,證人不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視聽資料不連貫等等),或者與案件毫無關聯。此時,即便雙方無異議,法官也會不予採納。
另外,證據的採信比採納更進一步,主要涉及真實性問題。即證據所證內容是符合客觀真實的,是足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的採納需要庭審雙方參與,但採信則由法官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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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川哥學法
庭審質證時,即使虛假證詞證據,法官都可能採納,因為法官有自由裁量權。不是每個法官都能做到公平公正,盡職調查核實。若法官和當事一方有勾結,就可能採納虛假證據,造成極大不公平,害苦了另一方當事人。下列案子有類似情況《工傷案例:公司慣用套路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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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毋龍飛律師
那不一定。證據三性是法官判定證據的依據。你問得問題不清楚,無法認定法官是否可以採信你們的證據。如果符合證據三性,且雙方人了那當然可以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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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三隻腳的大烏鴉
證據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三性必須取得法官認可方可採納,原被告均無異議不代表法官必須採納,法官有權根據自身對案件的認識做出判斷。
原被告都認可的證據,如果是偽造的不真實證據,法官不會採納;如果是不合法取得的證據,法官不會採納;如果是與案件無關的證據,法官也不會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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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眼看世界
證據是還原案件事實的有力媒介,是法庭認定事實的支撐。
對於證據,必須經過當事人舉證、質證以及法庭認證。藉助經質證、認證的證據,法庭才能查清案件事實,進而做出準確判決。
可以說,當事人雙方打官司,證據最重要。沒有有力的證據,很難說服法庭支援己方訴求。
當事人在庭審中,對於證據有兩項義務,就是舉證、質證,認證是法庭的責任。
民訴法規定,對當事人雙方均認可無爭議證據,記錄在案,可以不予質證,但應在判決中說明。
這裡沒有規定,對於當事人雙方無異議證據,法庭必須採信。
因為實踐中,除了由有關機關出具的書證原件(如商標註冊證)之類的證據,對於其他應當在交易過程中形成的證據,一旦出現雙方均無異議,法官會非常警覺,更加慎重審查,防止出現虛假訴訟。
但對於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法庭不予採信的,會在判決中非常詳細的論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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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悟法析律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就說明證據需要經過原被告雙方質證,這是保障訴權的要求。那麼原告及被告質證後均沒異議的證據,法官是否一定會採納呢?
01證據最終是否採信,由法官根據案情決定在民事案件糾紛中,打官司可以說是打證據,這就說明證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認定案件的事實必須有證據的支撐,而且這個證據是需要公開質證過的,經法庭審理記錄在案的證據。
證據是否被法官採用,不是經過質證,雙方均無異議就行。還需要證據符合證據的三性,既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因為雙方也可以私下達成意見來質證,而這些證據卻不完全具備這三性。所以,證據最終需要法官根據法律和案件事實,再結合自己的審判經驗來綜合評判是否採用。
02當然原告及被告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更容易讓法官相信證據在打官司過程中,通常是由原告及被告各自提供的,到法院後會組織雙方交換證據,在開放過程中會組織質證。質證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可以說是整個庭審重中之重的工作。
也是識別並排除無效證據的過程,所以如果在質證過程中,當原告和被告對都證據發表了沒異議的意見,那麼說明這份證據的爭議是不大的,法官從內心也更傾向於相信證據的可靠性,最終採納的可能性會更大,其實打官司法官是希望息訴止紛的,當雙方都沒異議就代表沒有爭議,所以可以更讓法官內心相信證據的有效性。
結語但是最後是否將證據採納為案件事實的依據,則需要法官的綜合評判,只能說經過質證,且原告及被告沒異議的證據更容易獲得採信,但是不一定法官必須採信。這是一個前置問題,而不是充分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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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區域性天晴
不一定,還要看關聯性!
比如,你拿第三人或案外人身份證作證據,真實性認不認可可,證明目的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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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紅塵文化CEO
個人觀點:原被告無異議的證據並不一定具備證據的三性特證,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所以,能否被法官採信尚是待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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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隋時學法
不一定,一般情況下法官是會採納的,但是,如果是虛假的證據或者違法的證據,即使經過質證,當事人無異議,法官也不會採納,而且,如果發現是虛假訴訟,還會對當事人進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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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麼鳳霞
你說的有道理!這次市中法主審法官馬晨光很聰明!原被告對原告四份證據舉證質證被告沒有質證意見。但二審法院未採信。經查明,原告證據蓋章不合法是企業設立的空殼公司蓋章有共同欺詐違法行為。法官認定事實還是準確的。學習再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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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有真假、合法與非法之分。
所為真假,是指證據是否真實的反映了客觀真實的事實。能反映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的證據是真,不能反映客觀真實事實的證據是假。
檢驗真假證據,不能單一靠原被告雙方都確認一個事實這個環節,還要把當事人一致確認的單一證據,與其他證據鏈串起來縱合分析,與常規、常理、規律相對照,以避免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以假證支撐假案。例如,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的假買賣真轉移財產,除了應審查買賣合同,付款發票,還要審查銀行支付及有無銀行撤銷付款及收款人賬面收支,特別是受款人有無回覆的情況,以及買賣在何時形成,有無第三人見證。
所謂合法與非法證據,是指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有無違法和損害社會、他人利益的事實。有屬非法。非法證據雖雙方當事人一致確認,但這種證據仍不能作為保護當事人權益的證據,還要受到法律對其違法事實進行法律處罰。
只有在不存在假證、非法證據的情況下,且確認證據與其他證據證據證明的事實相吻合,才能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