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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521394112454

    01

    商標撤三申請繳納規費:

    申請按類別收費,一個類別撤銷商標費為500元人民幣。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02

    申請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03

    商標撤三申請辦理流程

    (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佈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視窗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視窗打碼→在交費視窗繳納申請規費→查收商標局寄發的書件

    04

    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將向申請人發出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向商標註冊人發出《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商標局收到商標註冊人提供的註冊商標的使用證據後,將對證據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註冊商標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商標註冊人和撤銷申請人。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則將決定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特別提示

    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絡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於聯絡。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商標的註冊情況,以該商標的現註冊人情況填寫《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

    申請人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有關情況。

    申請撤銷註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撤銷2014年5月1日前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應當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申請撤銷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複審或者異議程式的,則自行政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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