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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686387346021

      遵循先例原則是判例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礎。遵循先例原則的基本含義就是,包含在以前判決中的法律原則對以後同類案件有約束力,具體說就是高階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處理同類案件有約束力,同一法院的判決對其以後的同類案件的判決具有約束力。即指以前判決中的法律原則對以後同類案件具有約束力。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審判技術的特徵。在這種技術中,或者在法院對該技術的適用中,什麼是不當行為,何者被用來支援對這一技術的放棄?普通法技術是基於這樣的法律理念,即實踐透過推理而發展,推理透過實踐來檢驗和發展。這一技術是從被記錄的司法經驗中發現判決的基礎,透過要求與對過去相同問題的判決的一致性實現穩定,當新問題出現或舊問題以新形式出現時,允許在平級的判例相爭的類推之間自由選擇發展和變化。在這種技術中,存在有拘束力的判例和有說服力的判例之分。在普通法的管轄許可權之內,最高法院的複審判決對於所有的下級法院有拘束力,它本身在將來的案件中涉及該判決的法律問題也受其拘束,至少必須求助於該判決。不僅如此,它還必須提供相似之處,並作為對於由不同事實狀況產生的新的、不同的問題進行法律推理的基礎。但是通常存在與諸如被認為是說服性判例的另一些相似之處,法院可以根據社會和經濟秩序要求而被接受的想法來自由選擇。在另一些管轄範圍內,判例只是說服性的,在訴諸法院時被認為是法律推理的一個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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