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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456175603979

    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條,執業助理醫師沒有行醫獨立行醫資格。

    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按照規定,執業助理醫師同執業醫師的使用範圍都是一樣的,全國有效。但獨立行醫卻受限制,說白了就是隻能在偏遠地區、鄉鎮村等醫療條件差的地區行醫。如果想在城市或較發達的鄉鎮地區行醫,也是不行的。

    執業助理醫師既然都沒有獨立行醫的資格,那自然更沒有權力開辦診所了。按照國家開辦診所的要求。個人開辦診所需要滿足:具備執業醫師資格證,並且在醫療、預防和保健機構行醫滿5年,才可開辦個人診所。

    擴充套件資料:

    第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製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參考資料: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9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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