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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汭東

    在現有化解、預防風險的大背景下,金融從業人員(銀行、信託、保險、證券等)離職時間長,存在著很多人員審計時間達到半年或者更長時間,薪資水平、獎金大幅下降等問題。勞動者主動離職難、想走人也難,因為你要的離職證明就是拿不到。

    (一)法律規定:1、勞動合同法第37條是規定了書面形式30天,勞動者可以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50條終止勞動合同15日內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

    (二)現實問題:

    1、金融機構的特殊性(例如銀行,在你提出離職後,單位開始進入各種程式報批,各種審計)致使自你提出離職後,已經經過了好幾個月的時間。很多奇葩的事你都不來上班了,單位還得給你發基本工資。但是就是不給你開離職證明。

    2、現有監管環境,“灰、黑名單”就像兩把刀懸在你的腦袋上。如果一旦你的專案或其他問題被單位予以內部處分(警告、降級、撤職、停職等),單位會將上述處理結果報備相應主管行政機關。而現有監管要求下對於金融機構內部的相關處分只備案不進行實質審查。也就是說如果你繼續從事金融工作,下一個單位因為“灰黑問題”大機率不要你。那好,這時你的原單位領導會和你溝通,別走了,就不給你內部處分,但你各方面薪酬福利都會受到影響,憋屈自己繼續忍辱負重。

    3、很多人離職的原因不盡相同,但經濟收入的大幅下降是一個主要原因。專案在貸後一旦出現風險,而相關前臺人員首當其衝的成為了所謂的第一責任人及第一清償人員,在漫長的化解風險過程中,大家拿著基本工資(行業普遍基本工資不高,全靠業務獎金等收入)是無法維持現有生活成本。

    4、還有相關人員黨組織關係、護照等證件已經被單位備案,就算你順利透過各種途徑拿到離職證明,後面還有很多待解決的問題。

    5、單位隨意制定內部規定,拖欠專案獎金。讓你哭爹喊媽就是拿不到錢。

    (三)一些建議:

    1、金融從業人員在對待自己的勞動關係,反而很不當回事,經常連自己的勞動合同都不知道在哪裡?到底是和集團籤的?還是和一級子公司籤的?勞動合同怎麼約定?自己都不看,所以這些最基本材料的還是要好好保管閱讀。

    2、每個金融機構存在大量的內部規範性規定,平時誰去看,但當你提出離職後,很多資料你發現已經沒有許可權查閱。當然有的機構的規章制度會以小本本存在,它就像說明書,這些規定、小冊冊有空的時候還是要好好閱讀,要不真到用的時候你發現這麼東西好難找。

    3、一旦與單位發生僵局,對你更多的是時間成本的損耗。如果你的專案已按照內部規定盡職履責,可以仲裁訴訟依法維權。透過仲裁、訴訟一樣和離職證明起到同等法律效果。

    4、如果存在薪酬爭議,或者其他爭議問題,先解決勞動關係問題,後面的事情可1年內另案解決,因為時間是最寶貴的。

    5、現有案例也並非對於內部處分法院一概不予撤銷的(仲裁是不處理),但撤銷還是有很多客觀事實作為合理性要求。

    6、一旦決定好離職,你需要綜合考慮,設計好自己的方案,做好多種預案,因為你面對的是金融機構,而不是一般的普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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