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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見王不行禮

    個人覺得《憲法》這種可以當作總綱,具有最高約束力,說真理也不為過。至於很多法屬條例,沒最高約束力,自然不是真理。

  • 2 # 建寧之聲

    答:

    所謂價值判斷,即關於價值的判斷,是指某一特定的客體對特定的主體有無價值、有什麼價值、有多大價值的判斷。

    所謂事實判斷,在法學上是用來指稱對客觀存在的法律原則、規則、制度等所進行的客觀分析與判斷。

    大致說來,有關法學上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判斷的取向不同。法律的價值判斷由於是作為主體的人所進行的相關判斷,因而它以主體為取向尺度,隨主體的不同而呈現出相關差異。但事實判斷則不然,它是以現存的法律制度作為判斷的取向的。簡單地說,事實判斷是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實情況,如果該種判斷是正確的話,那麼它的結論就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第二,判斷的維度不同。法律上的價值判斷,明顯地帶有個人的印記,具有很強的主觀性。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實判斷而言,其目的在於達到對現實法律的客觀認識,因而無論是認識的過程抑或是認識的結果,都應當儘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緒、情感、態度等主觀性因素對認識問題的介入,而儘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價值中立”。

    第三,判斷的方法不同。法律上的進行的價值判斷是一種規範性判斷的方式,它關注法律應當是怎樣的,什麼樣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會的終理想。但法律事實判斷則是一種描述性判斷,其任務主要在於客觀地確定現實法律制度的本來面目,是典型的“實然”判斷。

    第四,判斷的真偽不同。法的價值判斷的真偽,取決於主、客體之間價值關係的契合程度。但事實判斷有同,事實判斷的真偽主要在於其與客體的真實情況是否符合。

    就區分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意義而言,主要在於:第一,有利於明確認識、評價法律的多維角度,從而拓寬法學研究與法律分析的視野。第二,有利於協調事實與價值之間的固有張力,從而使得法學研究能尋求事實與價值之間的固有平衡。

  • 3 # 傑克Jack199

    法學是法學,法律是法律,恐怕意思還是不一樣的。你是不是想說〃法律上的判斷是一種價值判斷,而不是真理判斷〃?

    我認為法律上的判斷不是價值判斷,法律上的判斷最基本的就是合法還是不合法。這是最基本的。這似乎和價值沒什麼關係。價值一般來說是一個經濟概念,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法律上的判斷確實不是真理判斷。真理這個詞太大,太絕對。法律判斷的是具體問題,是對與錯,是合法還是不合法。

  • 4 # 徐劍南京

    法學是一種價值判斷的設問不成立,應當是法是一種價值判斷,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法學的概念法學並不是法的本身,可以理解為研究法的方法的學問,是以法律、法律現象以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它是研究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如,比較法學等。定義法的概念的價值判斷定義法的概念是價值判斷,具體的法或者法律體系是良法,或者惡法則有具體的價值判斷。從法與道德之間的關係,以法的概念區分出兩種基本立場,即實證主義的法的概念和非實證主義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所有的實證主義理論都主張,在定義法的概念時,沒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內,即法和道德是分離的。所有的非實證主義理論都主張,在定義法的概念時,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內,即法與道德是相互聯結的。法的價值法是調整人的相互或互動行為的,法作為“人造物”必然內含著人的價值,也必定能夠有助於人的價值的實現。一方面,法作為社會事物自身能夠促進和實現人的價值;另一方面,人們在理性上希望法能夠促進和實現人的價值。人既是自然物,更是理智的存在者。法能夠以及促進和實現的人的價值是那些人類理性基於對人的實踐的認識而所作的人應該珍視的、尊重的判斷。但是,這些判斷或觀念並不都是法能夠以及應該促進和實現的。秩序、自由、人權與正義等是法能夠以及應該促進和實現的價值。關於真理的判斷

    長期以來,人們習慣的認為,真理是客觀存在,科學就是真理。現實狀態是,人們認識真理也是價值判斷。

    科學的價值判斷受認識的侷限性影響,以及人們應對自然的迫切性,人們在一定時期對自然科學的判斷也是基於價值。如,對天體執行的相對論等;又如,疫情防控時期對治療方法的選擇等。社會科學更是如此。社會科學的研究更是受社會集團的利益影響,社會科學得出的結論更是價值判斷。如,社會制度的選擇等。以事實為根據的判斷本悟空回答試圖解決的問題之一,是法律決定(包括判決)以事實為根據。法律決定依據的事實,是證據證明的事實。法律人在一定的時間壓力下必須要作出決定,證據證明的事實與客觀事實可能有一定的距離,允許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存在一定的差距具體合理性。以法律為準繩的判斷本悟空回答試圖解決的問題之二,是法律決定(包括判決)以法律為準繩。該問題涉及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適用問題。為了將法律原則的不確定性減小在一定程度之內,一般而言,需要對法律原則的適用設定嚴格的條件。同時也涉及到法律漏洞的填補問題。本回答如對設題者有所幫助,本文作者深感欣慰,具體內容請參考國家統一法律事業資格考試《輔導用書》第一卷(2019),P10~29,P73~76。
  • 5 # 懶人老汪

    就不從法理上來回答這個問題了,就談一談我學習法律後,關於法律的一點看法吧。

    首先,法律的起源是什麼?人類是群居動物,具有社會性。大家為了更好的相處,為了提高行為的效率,我們便創造出了一系列的規則,當這些規則被人們所廣泛認可,便是習慣意義上的法。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組建了龐雜的國家系統,制定各行各業的行為規範,這便是法。

    第二,正是由於法律的本質是行為規範,告訴你殺人的話會有什麼後果,告訴你買東西必須給錢。所以法律的本質是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規制。在規制的過程中,必須對利益進行取捨。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認為,國家是每個公民透過契約的方式,放棄自己的某些自由,來換取國家的行為正義。“人生而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這句話所表達的正式法律對個人自由限制和保護。

    第三,在限制公民自由利益的同時,就涉及到價值的取捨了。打個簡單的比方,在公共場合追逐、打鬧就可能影響到公共秩序,這個時候個人的行為自由價值與公共秩序的價值之間就發生了衝突,法律必須進行判斷和取捨。侵權責任中,公平原則的適用則是兩個公民之間價值取捨的體現。因此,個人認為,法律就是在不斷的價值判斷中,犧牲小部分利益來換取更大範圍的平衡。

    第四,真理,則是哲學上的概念。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真理有絕對真理和相對真理。我們一直在突破相對真理,去探尋宇宙的絕對真理。真理和法學,個人認為是兩個不同維度,在法學中也只有相對真理,沒有絕對真理,也無法做出真理判斷。

  • 6 # 驗判斷

    沒民法妯娌,道德分線。

    是不是該存在,是人心底線。

    文明界定標準!

    悲哀的,

    法律沒一句是人,聽得懂的人話,人人願守的法律。

  • 7 # utopialaw

    法學或者法律追求的是理性的價值判斷。法律判斷要求以事實基礎,以法律為準繩,努力做到客觀、公正。真理判斷只存在哲學上,在法律上只是理想狀態。

  • 8 # 陌上花Kai

    是的,因為法學並不是物理學,可以用準確嚴謹的公式來衡量對錯。法學是人們普遍價值觀的一種體現,即符合人們價值觀的就更容易被認為是對的,與人們價值觀有出入的則更容易被認為是錯誤的。

    但是人是複雜的,每個人的想法都不一樣,即使是同一件事情,有的人認為是對的,也會有人認為是錯的,而且各自認為對錯的程度還不一樣。

    舉個簡單的例子,古代人跟現代人的價值觀就有很大不同,因此他們各自認可的法律也是不同的。在古代,要是一個女子到處跟男子主動搭訕,很大可能要坐牢。換成現在,大家肯定習以為常了。

    所以法學判斷是一種價值判斷,事情的對錯並不是像判斷“光在真空中是否沿直線傳播”一樣簡單。

  • 9 # 張釋澤

    違背了真理,就觸犯了法律。仁義禮智信,溫良恭儉讓就是真理,做人最根本的東西,違背這些東西比如坑蒙拐賣偷就觸犯了法律!如果大家都不違背真理,法就不存在,如果每個公民都不違背真理,法還有什麼用???

  • 10 # 簡學話題

    不能當做真理判斷。

    任何一部法律都需要司法解釋來幫助其工作,而工作的內容就是對價值進行判斷。

    美國著名的法學家理查德.艾倫.博斯納有過這樣一句話:司法解釋的方法都是告誡性的,而非指令性的。

    這也就是說司法解釋不具有終極的確定性。在現實的法律實踐中,其解釋的指向又往往是對立的。而解決這種問題的唯一方法,就是價值判斷,這樣才能具有終極的確定性,才能使法律在工作過程中落地。價值判斷是對具體存在的事物行為進行即時的評價定論。真理的工作原理是,對事物行為進行系統的評價判斷,其中不存在價值影響。

  • 11 # super小尖

    我的老師說過一句話,猶在耳畔,他說:“法官是人不是神,他也不能坐時光機回到過去觀摩事情發生的經過,同時法律賦予他自由裁量權,所以……”。如此看來,價值判斷更多一點吧

  • 12 # 瀝青路上漫步的孔雀

    法學是一門價值判斷的學科,同時也是一門價值選擇的學科。

    很多法律法規其實都在做一種選擇,選擇其保護的權利。《刑法》是我們用來保護公民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的,《刑事訴訟法》就是規範了刑事訴訟的程式,保護了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各種行政法規賦予了行政機關權力,《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又明確嚴格地規定了行政機關行使其權力的程式和規範。法律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就是扮演著一個權衡雙方利益的角色。

    現代社會中,萬事萬物只有在平衡中才能共存。一旦打破了這種平衡,那麼“現代社會”中的“現代”二字就會被拿走,會演變成一個沒有秩序甚至原始的社會。

    其實真理往往是哲學研究的東西,法學講究的是邏輯,所以辯論在法學中是有很重要的地位的,就像在庭審中有法庭辯論階段一樣。正因為其具有極強的邏輯性,所以法學是越辨論越清晰的。把實體的法律高度抽象化到法理學,也就是法哲學。法哲學背後蘊含的其實就是真理是什麼,而高度抽象的哲學是無法判斷對錯與否的,每個人心中都有每個人選擇相信那一種觀點。

    所以,法律是我們社會生活的維持社會穩定的機器,定紛止爭的工具,它對每一種事物都有其自身的價值選擇。而我們要做的,就是使我們的價值選擇無限接近於這個社會大整體下大部分人選擇的那個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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