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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層數、長度和麵積

    第5.1.1條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層數、長度和麵積,應符合表5.1.1的要求。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層數、長度和建築面積 表5.1.1

    耐火等級

    最多允許層數

    防火分割槽間 備 注

    最大允許長度(m) 每層最大允許建築面積(m2)

    一、二級 按本規範第1.0.2條規定 150 2500 1.體育館、劇院、展覽建築等的觀眾廳、展覽廳的長度和麵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

    2.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定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築內

    三級 5層 100 1200 1.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醫院、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設定在三層及三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築內

    2.商店、學校、電影院、劇院、禮堂、食堂、菜市場不應超過2層

    四級 2層 60 600 學校、食堂、菜市場、託兒所、幼兒園、醫院等不應超過1層

    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築應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商店、學校、食堂、菜市場如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有困難,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②建築物的長度,係指建築物各分段中線長度的總和。如遇有不規則的平面而有各種不同量法時,應採用較大值。

    ④防火分割槽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如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捲簾和水幕分隔。

    ⑤託兒所、幼兒園及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應獨立建造。當必須設定在其他建築內時,宜設定獨立的出入口。

    第5.1.1A條 歌舞廳、錄影廳、夜總會、放映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遊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網咖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以下簡稱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宜設定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牆部位,不應設定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當必須設定在建築的其他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應設定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設定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m;

    二、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m2;

    三、應設定防煙、排煙設施。對於地下房間、無窗房間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間,以及超過20m且無自然排煙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40m的疏散內走道,應設機械排煙設施。

    第5.1.2條 建築物內如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馬廊、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割槽,其建築面積之和不宜超過本規範第5.1.1條的規定。

    注:多層建築的中庭,當房間、走道與中庭相通的開口部位,設有可自動關閉的乙級防火門或防火捲簾;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設有乙級防火門或防火捲簾;中庭每層迴廊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以及封閉屋蓋設有自動排煙設施時,可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5.1.3條 地下、半地下建築內的防火分割槽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500m2。

    當設定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增加到1000m2。區域性設定時,增加面積應按該區域性面積的一倍計算。

    第5.1.3A條 地下商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營業廳不宜設定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且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

    二、當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且建築內部裝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的規定時,其營業廳每個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增加到2000m2。當地下商店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m2時,應採用防火牆分隔,且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

    三、應設定防煙、排煙設施。防煙、排煙設施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50098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 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

    第5.2.1條 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5.2.1的規定。

    注:①兩座建築相鄰較高的一面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②相鄰的兩座建築物,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屋頂不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h,且相鄰的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於3.5m。

    ④兩座建築相鄰兩面的外牆為非燃燒體如無外露的燃燒體屋簷,當每面外牆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外牆面積的5%,且門視窗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

    ⑤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原有建築物,其防火間距可按四級確定。

    第5.2.2條 民用建築與所屬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所、燃煤鍋爐房(單臺蒸發量不超過4t且總蒸發量不超過12t)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範第5.2.1條執行。

    第5.2.3條 燃油、燃氣鍋爐房及蒸發量超過上述規定的燃煤鍋爐房,其防火間距應按本規範第3.3.1條規定執行。

    第5.2.4條 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且不超過六層的住宅,如佔地面積的總和不超過2500m2時,可成組佈置,但組內建築之間的間距不宜小於4m。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仍不應小於本規範第5.2.1條的規定。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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