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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735055947208

    物業管理非常暴利,你認為開發商會拱手相讓他人嗎,而且物業管理收費模糊,立法上也很多空白,隨便找理由都可以收費。這麼好的生意去哪裡找,開發商不賺這個錢除非是傻的

  • 2 # wu吳金泉

    謝邀!前期物業被業主大會(或業委會)續聘繼續為本小區物業服務的情況也很正常,有些高檔樓盤的物業(如我們南昌萬達的下屬物業)資質就較高,服務也很盡責到位,業主及映都較好。我認為只要是經過業主大會(或業委會)招標而中標的物業,不論其是否前期物業還是開發商的下屬子公司,在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服務都是合法的。

  • 3 # 執中bj1

    這種現象並不違法,但十年不變就很不正常了。

    說不違法,是兩個原因。一個是開發商可以開辦自己的物業公司,作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經營資格。

    另一個是,開發商招標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公司時,法律並不限制開發商的子公司投標。

    出於對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都有利的目的,由子公司中標接管屬下樓盤,對雙方都是好事。但對業主不利。

    十年之久前期物業公司仍在服務,肯定是這種小區一直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否則小區的不會處於前期物業管理狀態。因為前期物業管理只是一種臨時的、過渡性質。

    不管怎樣,現在必然儘快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由全體業主對前期物業公司進行認真的評估。不滿意的就辭退,合格的就另籤合同予以留用,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下工作。

  • 4 # 銳眼說小區

    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是開發商“主權”移交的最低要求

    一個新建的住宅小區,說句難聽點的話,其實就是由眾多以前互不相識的“流民”組成的一個生活居住點,從組織體系和居民的穩定性、結構性來看,雖然他們住在城市裡,在短時間內甚至遠遠趕不上一個偏僻山寨。因為再偏僻的山寨,都是經過了上百年甚至數百年形成的一個穩固的生活、生產單元,已經有穩定的宗族關係、親緣關係、姻親關係以及熟人關係等等,並且也形成了自己一套穩定的運作規矩。但在快速城市化程序中迅速增加的居民小區,人員關係則是混亂和散漫的,實質上它的形態,就跟中東戰爭後擁入歐洲的難民群體的定居點差不多,只不過小區裡是由具有單套住宅產權的買房者構成的群體罷了。因此,小區業委會的成立其實質和核心是:

    “主權”移交,“政權”建設和“治權”轉移。

    先說“主權”移交。

    在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小區的“主權”其實是在開發商手裡的。從土地的招拍掛,申報、審批、設計、規劃、籌資建設、銷售等,它的主導權都在開發商手裡。但它透過銷售的形式,將眾多的小單格賣給了業主後,它的“主權”就處於一個過渡的過程中。但是,小區畢竟是一個群體,並且還有大量的公共設施、共有用地等等,雖然有了開發商的“主權”過渡,但小區的整體“主權”不可能移交到每個個體的購房者手中,只能透過購房者參加的合法程式——業主大會,產生了代表所有購房者的組織——業主委員會後,開發商才會有“主權”移交的受體。之後又透過一定程式,將小區“主權”移交到執行業主大會意願的業委會手中,這就是“主權”移交。但是,如果沒有業委會,開發商是永遠無法也不可能移交“主權”的。

    “主權”的表現形式是“政權”,而小區“政權”的載體就是業主委員會。但是,有了“政權”這個載體,卻並不能代表就建設好了“政權”,這就如同有了一套房子並不表示就是一個家庭一樣的道理。

    “主權”移交後,它要透過“政權”並且按照程式而行使“立法權”,在小區裡也就是話語權,或者叫做小區各種“法律”也就是各種規矩的制定權來表達出來。同樣地,一個接收了“主權”的“政權”卻不會或者不能透過組織“立法”而具體體現,那這個“政權”仍然是形同虛設,或者就是傀儡。

    小區“政權”的載體——業委會組織的“立法”,也就是制定小區的各種規矩。但這裡需要明確的是,規矩的制定並不僅僅是針對物業公司,而是要包括小區裡所有的人、事、物及其各種行為而具有的規矩。因為小區裡的很多很多事務,並不可能僅僅依靠物業公司就能完成的。況且,即使小區裡沒有物業公司,這個小區也同樣需要各種規矩來規範和制約業主的很多行為。

    在開發商的“主權”移交之前,小區的“治權”是透過開發商聘請或者自行組建的前期物業公司來實現的。因此,從它的屬性就可以看出,它是服務於開發商的。因此,小區的“主權”移交之後,就要透過業委會這個“政權”具有了“立法權”,並且在“立法”後,對原來的“治權”進行轉移、歸納和修正、完善。而業委會的“政權”建設,就是要組織業主,對“治權”進行轉移、修正和完善後,透過有效的執行,才能實現業主的願望,同時規範業主的行為,小區的發展方向。

    為什麼很多的居民小區,如今有很多的問題和矛盾,就是因為小區業主沒有清楚業主委員會的核心和本質。為什麼很多小區,業主對物業公司的對立如些的嚴重和激化,就是因為物業公司掌握著小區的“治權”,並且這個“治權”是從原開發商處獲得的,還沒有真正轉移到業主中來。更是因為絕大部分的業主都還沒有明白“主權”、“政權”、“治權”、“立法權”、“話語權”等概念以及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的移交、轉移、修正、完善以及執行和執行者。

    事實上,在完成了上述各項後,是否解聘、重聘、新聘原物業公司,已經不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了,關鍵是業委會的“政權”建立起來後,對“治權”的執行者——物業公司,透過“立法權”也就是話語權來重新規範和約束。但是,很多的小區事務,又不可能僅僅靠物業公司來完成,而且也不應該是物業公司的權力和職責,而是需要組織更多的業主來參與和執行,這樣,小區才能往一個正確的方向發展和執行。

    物業公司對一個小區,就如同一個家庭裡的保姆,是否聘請物業公司和保姆,完全由小區的“政權”和家庭中的“家長”來簽約,而“政權”和“家長”的權力,則不是由幾個人或者一個人說了算,而是由這個群體中的多數人形成共識後的代表。就如同一個家庭是否請保姆,是由家庭成員商量後,由“家長”出面簽約的,但尋找、物色、考察物業公司或者家庭保姆,則是所有成員的責任和義務,更是權利。

  • 5 # 物業工作

    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是兩個不同的獨立法人單位,一般是開發商控制物業公司,這樣的物業存在,也有好處。售後一般都比較好

  • 6 # 幸運無敵

    小區的主人是業主,只要是這個小區在達到了可以召開全體業主大會的要求和條件,那麼這個小區對物業公司的選擇權就已經可以由業主大會決議來決定。業主大會做出的決定之後,授權給小區的業委會,由維委會來執行業主大會授權的權利。

    小區業主才是小區的主人,小區召開的業主大會是這個小區的權利單位。而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才是業主大會決議的執行者。

    無論是開發商的《前期物業合同》裡選擇的是那家的物業公司來為這個小區提供服務,只要是這個小區通過了召開的全體業主大會,選出了自己小區的業主委員會,那麼這個小區對物業公司的選擇權就已經掌握在了小區自己的手裡,這個小區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後的業委會,有權利選擇自己的物業公司。

    所以,無論是開放商指定的前期物業公司在小區裡服務了多少年,只要是這個小區成立了自己的業委會,那麼這個小區的業委會都可以選擇召開全體業主大會,透過召開全體業主大會來投票決議是否繼續用這個物業公司,然後透過業主大會授權來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

  • 7 # 講道理的小老頭

    有些人說物業是黑社會,這種言論危害非淺,誰能拿證據,趕緊去舉報,立功受獎。如抹黑物業,就應承擔因此而引發的後果。最低也是對社會和諧不協調。

  • 8 # 丫丫4492

    合不合法,百姓也沒有決策權,更沒有司法權。是合法的要想分離管,百姓也沒權留,不合法的不分離合管,百姓也打不分開,

    打了哪一邊,百姓都犯法。————政府父母官都不管,百姓能有多大的力。過去的矛草屋,都能活的好好的,大不了招不起住樓房的壓力,再回到(舊社會),矛草屋,也不錯,這就叫落葉歸根!是中華的千古美名啊!————一輩子沒有混出個名,老了能得個:千古美名!老太太就死而冥目了!

  • 9 # 1羊駝

    不論是不是一家,人家能做物業,就說明合規(應該是需走審批流程吧?),只要合規那就是合法,所以,乖乖聽物業的話就對了

  • 10 # 說天評地鹽城哥

    開發商是小區的建設者,應該根據規劃圖保質保量的建設好小區的房屋和相關配套設施。也就是開發商的責任是完整的建設好小區,而不是管理小區。小區建成後,應該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交給有資質的專業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服務管理。

    開發商的營業執照裡不會有物業管理資質,也不允許兼任物業管理職能。因為開發商擔任小區物業管理後,小區的房屋質量問題就不會被發現,發現了後都是左手換右手,直接用維修基金進行修補。因此,住建和房管部門不允許開發商自行管理自建物業。

    只有一種情況是沒法避免的,那就是現在很常見的:開發商的親戚成立物業管理公司,接管開發商親戚建設的物業。這就是典型的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做法。一般來說,物業公司有前期開辦費用,這是不小的一筆數目,再加上交房時,必須簽署《物業管理合同》並預先繳納一年物業費和各種押金,基本保證三年物業不會虧。而且這種情況下的新房有問題也不會嚴重,問題都是五年後才會累積凸顯。這時候物業公司已經盆滿缽滿了。

    物業公司本應是業主的管家,而不是為開發商擦屁股的公司。可是,能夠入駐小區的物業公司都是各種關係進來的,自然唯開發商馬首是瞻。畢竟誰也不想得罪自己的財神爺。何況沒收房的空置房物業費還需要開發商支付呢。房屋發生一點質量問題,物業公司都是能哄就哄,能推就推,等到了保質期後用維修基金來修理。

    其實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之間本應該是相互牽制的關係,可最終為了利益卻走到了一起,把最後的老闆--業主利益扔到了一邊!如果真的確認開發商自己做的物業管理,那麼建議你趕緊去工商部門舉報吧。另外,儘快成立業委會,把這種無良物業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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