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系統選型,應根據設定場所的火災特點或環境條件確定,露天場所不宜採用閉式系統。(2)環境溫度不低於4℃,且不高於70℃的場所應採用溼式系統。(3)環境溫度低於4℃,或高於70℃的場所應採用乾式系統。(4)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場所應採用預作用系統:1)系統處於準工作狀態時,嚴禁管道漏水。2)嚴禁系統誤噴。3)替代乾式系統。(5)滅火後必須及時停止噴水的場所,應採用重複啟閉預作用系統。(6)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應採用雨淋系統:1)火災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閉式噴頭的開放不能及時使噴水有效覆蓋著火區域。2)室內淨空高度超過表5-2的規定,且必須迅速撲救初期火災。3)嚴重危險級Ⅱ級。【3標§】採用閉式系統場所的最大淨空高度(m) 表5-2(7)符合表5-3規定條件的倉庫,當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宜採用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並宜採用溼式系統。【3標§】倉庫採用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的系統設計基本引數 表5-3注:快速響應早期抑制噴頭在保護最大高度範圍內,如有貨架應為通透性層板。(8)存在較多易燃液體的場所,宜按下列方式之一採用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1)採用泡沫滅火劑強化閉式系統性能。2)雨淋系統前期噴水控火,後期噴泡沫強化滅火效能。3)雨淋系統前期噴泡沫滅火,後期噴水冷卻防止復燃。系統中泡沫滅火劑的選型、儲存及相關裝置的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151—2010)的規定。(9)建築物中保護區域性場所的乾式系統、預作用系統、雨淋系統、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可串聯接入同一建築物內溼式系統,並應與其配水幹管連線。(10)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有下列元件、配件和設施。1)應設有灑水噴頭、水流指示器、報警閥組;壓力開關等元件和末端試水裝置,以及管道、供水設施。2)控制管道靜壓的區段宜分割槽供水或設減壓閥,控制管道動壓的區段宜設減壓孔板或節流管。3)應設有洩水閥(或洩水口)、排氣閥(或排氣口)和排汙口。4)乾式系統和預作用系統的配水管道應設快速排氣閥。有壓充氣管道的快速排氣閥入口前應設電動閥。(11)防護冷卻水幕應直接將水噴向被保護物件;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於尺寸超過15m(寬)×8m(高)的開口(舞臺口除外)。
(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系統選型,應根據設定場所的火災特點或環境條件確定,露天場所不宜採用閉式系統。(2)環境溫度不低於4℃,且不高於70℃的場所應採用溼式系統。(3)環境溫度低於4℃,或高於70℃的場所應採用乾式系統。(4)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場所應採用預作用系統:1)系統處於準工作狀態時,嚴禁管道漏水。2)嚴禁系統誤噴。3)替代乾式系統。(5)滅火後必須及時停止噴水的場所,應採用重複啟閉預作用系統。(6)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應採用雨淋系統:1)火災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閉式噴頭的開放不能及時使噴水有效覆蓋著火區域。2)室內淨空高度超過表5-2的規定,且必須迅速撲救初期火災。3)嚴重危險級Ⅱ級。【3標§】採用閉式系統場所的最大淨空高度(m) 表5-2(7)符合表5-3規定條件的倉庫,當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宜採用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並宜採用溼式系統。【3標§】倉庫採用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的系統設計基本引數 表5-3注:快速響應早期抑制噴頭在保護最大高度範圍內,如有貨架應為通透性層板。(8)存在較多易燃液體的場所,宜按下列方式之一採用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1)採用泡沫滅火劑強化閉式系統性能。2)雨淋系統前期噴水控火,後期噴泡沫強化滅火效能。3)雨淋系統前期噴泡沫滅火,後期噴水冷卻防止復燃。系統中泡沫滅火劑的選型、儲存及相關裝置的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151—2010)的規定。(9)建築物中保護區域性場所的乾式系統、預作用系統、雨淋系統、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可串聯接入同一建築物內溼式系統,並應與其配水幹管連線。(10)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有下列元件、配件和設施。1)應設有灑水噴頭、水流指示器、報警閥組;壓力開關等元件和末端試水裝置,以及管道、供水設施。2)控制管道靜壓的區段宜分割槽供水或設減壓閥,控制管道動壓的區段宜設減壓孔板或節流管。3)應設有洩水閥(或洩水口)、排氣閥(或排氣口)和排汙口。4)乾式系統和預作用系統的配水管道應設快速排氣閥。有壓充氣管道的快速排氣閥入口前應設電動閥。(11)防護冷卻水幕應直接將水噴向被保護物件;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於尺寸超過15m(寬)×8m(高)的開口(舞臺口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