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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163202442363

    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為超限車輛。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

    (二)車貨總寬度超過2.55米;

    (三)車貨總長度超過18.1米;

    (四)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

    (五)三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00千克;三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

    (六)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

    (七)五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

    (八)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

    前款規定的限定標準的認定,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軸組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軸組按照三個軸計算;

    (二)除驅動軸外,二軸組、三軸組以及半掛車和全掛車的車軸每側輪胎按照雙輪胎計算,若每軸每側輪胎為單輪胎,限定標準減少3000千克,但安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加寬輪胎的除外;

    (三)車輛最大允許總質量不應超過各車軸最大允許軸荷之和;

    (四)拖拉機、農用車、低速貨車,以行駛證核定的總質量為限定標準;

    (五)符合《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規定的冷藏車、汽車列車、安裝空氣懸架的車輛,以及專用作業車,不認定為超限運輸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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