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歐洲封建莊園中的農奴要承受哪些封建剝削答: 莊園上的勞動者 有三種人:①奴僕,其身份有的近似奴隸,由主人供給飲食;也有的雖耕種小塊土地但不足以維持生活,還須由主人支付一定實物及貨幣。他們擔任的是莊園上長年需人從事的工作,如運輸、放羊、擠奶等。②僱工,農忙時臨時受僱,按日計酬,多由莊園上或附近鄉村貧苦農民如茅屋農充任。③農奴,他們領種一份份地,可以世襲使用,但沒有所有權。使用份地的農奴有義務為莊園主服勞役,勞役的內容主要為耕種領主自營地,兼及割草、運輸、伐木、修路等莊園上所需的勞作。勞役是農奴的主要義務,所以英國曾流行把它做為證明農奴身份的一種標準。農奴身份為不自由人,人身屬於主人,世代相承,理論上可由主人將其隨同土地轉讓,但生命肢體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得損毀。其人身不自由的標誌為:須向主人交納結婚稅(一般為農奴和莊園外的人結婚或比自己身份高的人結婚時交納)、繼承稅(農奴死後其子繼承財產時交納)、人頭稅(農奴外出莊園做工時交納)等。另外,農奴還受莊園上各種名目的剝削,最流行的是復活節交雞蛋,聖誕節交母雞,以及為使用磨坊、烤麵包爐、榨酒器而交納實物等。在法律上,農奴和主人沒有平等地位,農奴不得控告主人,國家法庭不受理農奴上訴的案件。而莊園領主所控制的莊園法庭,可對農奴及其他居民審理,並向他們收取有關罰金。上述三種勞動者在莊園上所佔的比例,因時間、地點、莊園型別不同而隨之變化。一般說來,當西歐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11~13世紀),在一些典型的大修道院莊園中,農奴佔居多數。除勞動者外,莊園內還有管家及領班,負責管理和監督農奴勞動。 莊園生產的目的 當時大封建主擁有巨大領地,劃分為若干莊園,散佈於全國各處,他和他的家屬、隨從週轉於各莊園,巡迴就食。封建主組織莊園生產的目的,是保證自身及其家庭的消費需要,務使各項農產品及手工業品供應豐足而且自給,這就決定了莊園的自然經濟性質。它和外面的交換是偶然的,只出賣臨時剩餘的產品,購買自己沒有的東西如鹽、鐵、染料,以及不能生產的少數手工業品及奢侈品。到13世紀時,商品經濟的發展對莊園產生較大的影響,某些大莊園、特別是修道院的大莊園,出售農產品和畜產品的數量增加了,僱傭工人的貨幣支出也增加了。這些大莊園主不得不注意經營,改進農業技術,建立檔案帳目,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對農奴的剝削,以增加收入。 非典型莊園 上述的典型莊園多存在於盧瓦爾河以北的法國和英格蘭的中部及南部,但即使在這些地區,也還有許多其他形態的莊園,如有的莊園只有領主自營地,完全由奴僕擔任耕作;有的莊園只有農民份地,耕種份地的農民向距離很遠的莊園中心交納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有的地方一個莊園的土地分佈在相鄰的幾個村中,也有的是一個村中有幾個莊園。在德國和義大利,典型的莊園較少。義大利很多地方是自由農民租種地主的土地,繳納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 莊園的地租形態 主要是勞役,同時也有少量實物及貨幣。9世紀時,有記錄可查的一些大莊園,依附農民負擔勞役較重,大致是每週3日的數量。到11~12世紀時,勞役地租在各處分佈不平衡,盧瓦爾河以南的法國及義大利,勞役很少,莊園農戶一般每年只被要求耕作幾天。盧瓦爾河以北的法國,全份份地的農戶則須耕作兩個月。而在英格蘭,每週 3日的勞役仍然很多。從12世紀開始,把勞役地租改為貨幣地租已開始流行。封建主把自營地改行租佃制,要求農民直接交納貨幣,以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13世紀時貨幣地租更為流行,據統計當時英國貨幣地租已佔優勢。同時由於農產品價格上升,一些大莊園為追求多出售農產品以取利,又擴大自營地,加強勞役租,歷史上稱這種現象為“莊園反動”,但它的規模及持續時間都很有限。 莊園的瓦解 14~15世紀是西歐經濟劇烈變動的時期。商品貨幣關係更加發達,建立在自然經濟基礎上的莊園已不能適應。1348~1349年黑死病席捲西歐,造成人口銳減,勞力短缺,耕地荒蕪,封建主難以經營莊園,紛紛把原來的自營地及已經死亡或逃亡的農奴的份地改行租佃制。至於農奴,只要他們交納一筆贖金,即可宣佈釋放,許多農奴由此得到人身自由。於是,莊園經濟逐漸瓦解。
問:歐洲封建莊園中的農奴要承受哪些封建剝削答: 莊園上的勞動者 有三種人:①奴僕,其身份有的近似奴隸,由主人供給飲食;也有的雖耕種小塊土地但不足以維持生活,還須由主人支付一定實物及貨幣。他們擔任的是莊園上長年需人從事的工作,如運輸、放羊、擠奶等。②僱工,農忙時臨時受僱,按日計酬,多由莊園上或附近鄉村貧苦農民如茅屋農充任。③農奴,他們領種一份份地,可以世襲使用,但沒有所有權。使用份地的農奴有義務為莊園主服勞役,勞役的內容主要為耕種領主自營地,兼及割草、運輸、伐木、修路等莊園上所需的勞作。勞役是農奴的主要義務,所以英國曾流行把它做為證明農奴身份的一種標準。農奴身份為不自由人,人身屬於主人,世代相承,理論上可由主人將其隨同土地轉讓,但生命肢體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得損毀。其人身不自由的標誌為:須向主人交納結婚稅(一般為農奴和莊園外的人結婚或比自己身份高的人結婚時交納)、繼承稅(農奴死後其子繼承財產時交納)、人頭稅(農奴外出莊園做工時交納)等。另外,農奴還受莊園上各種名目的剝削,最流行的是復活節交雞蛋,聖誕節交母雞,以及為使用磨坊、烤麵包爐、榨酒器而交納實物等。在法律上,農奴和主人沒有平等地位,農奴不得控告主人,國家法庭不受理農奴上訴的案件。而莊園領主所控制的莊園法庭,可對農奴及其他居民審理,並向他們收取有關罰金。上述三種勞動者在莊園上所佔的比例,因時間、地點、莊園型別不同而隨之變化。一般說來,當西歐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11~13世紀),在一些典型的大修道院莊園中,農奴佔居多數。除勞動者外,莊園內還有管家及領班,負責管理和監督農奴勞動。 莊園生產的目的 當時大封建主擁有巨大領地,劃分為若干莊園,散佈於全國各處,他和他的家屬、隨從週轉於各莊園,巡迴就食。封建主組織莊園生產的目的,是保證自身及其家庭的消費需要,務使各項農產品及手工業品供應豐足而且自給,這就決定了莊園的自然經濟性質。它和外面的交換是偶然的,只出賣臨時剩餘的產品,購買自己沒有的東西如鹽、鐵、染料,以及不能生產的少數手工業品及奢侈品。到13世紀時,商品經濟的發展對莊園產生較大的影響,某些大莊園、特別是修道院的大莊園,出售農產品和畜產品的數量增加了,僱傭工人的貨幣支出也增加了。這些大莊園主不得不注意經營,改進農業技術,建立檔案帳目,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對農奴的剝削,以增加收入。 非典型莊園 上述的典型莊園多存在於盧瓦爾河以北的法國和英格蘭的中部及南部,但即使在這些地區,也還有許多其他形態的莊園,如有的莊園只有領主自營地,完全由奴僕擔任耕作;有的莊園只有農民份地,耕種份地的農民向距離很遠的莊園中心交納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有的地方一個莊園的土地分佈在相鄰的幾個村中,也有的是一個村中有幾個莊園。在德國和義大利,典型的莊園較少。義大利很多地方是自由農民租種地主的土地,繳納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 莊園的地租形態 主要是勞役,同時也有少量實物及貨幣。9世紀時,有記錄可查的一些大莊園,依附農民負擔勞役較重,大致是每週3日的數量。到11~12世紀時,勞役地租在各處分佈不平衡,盧瓦爾河以南的法國及義大利,勞役很少,莊園農戶一般每年只被要求耕作幾天。盧瓦爾河以北的法國,全份份地的農戶則須耕作兩個月。而在英格蘭,每週 3日的勞役仍然很多。從12世紀開始,把勞役地租改為貨幣地租已開始流行。封建主把自營地改行租佃制,要求農民直接交納貨幣,以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13世紀時貨幣地租更為流行,據統計當時英國貨幣地租已佔優勢。同時由於農產品價格上升,一些大莊園為追求多出售農產品以取利,又擴大自營地,加強勞役租,歷史上稱這種現象為“莊園反動”,但它的規模及持續時間都很有限。 莊園的瓦解 14~15世紀是西歐經濟劇烈變動的時期。商品貨幣關係更加發達,建立在自然經濟基礎上的莊園已不能適應。1348~1349年黑死病席捲西歐,造成人口銳減,勞力短缺,耕地荒蕪,封建主難以經營莊園,紛紛把原來的自營地及已經死亡或逃亡的農奴的份地改行租佃制。至於農奴,只要他們交納一筆贖金,即可宣佈釋放,許多農奴由此得到人身自由。於是,莊園經濟逐漸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