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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界諸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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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空谷財譚
你好,我是空谷寒潭。根據我銀行從業幾十年的經驗,我來告訴你銀行對於保證人的要求。
第一個要求:保證人需要有合法的保證資格。國家規定了一些不能作為保證人的情況,例如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法人單位的分支機構等。
第二個要求:保證人實力要大於或等於借款人。就是求保證人有保證的能力,資產實力不能弱於借款人,銀行另外還要求保證人對外擔保的總額不能超過其淨資產的一半。
第三個要求:保證人有良好的資信。銀行會對保證人的徵信進行核查,徵信報告有不良記錄的保證人銀行會拒絕接受。
無論從經營上和法律上,對保證人都是有要求的!
從經營上,對保證人的“代償能力”應該尤為的重視,因為這意味著是否能夠實實在在承擔起保證人的責任。中國《擔保法》也將代償能力作為保證人的基本要求。筆者認為,儘管代償能力是否是保證人主體資格的必要條件仍然存在爭議,但是保證人的信用是保證整個債權實現的基礎,代償能力是保證人信用的重要體現。對於代償能力的考察關係到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否能夠收回貸款的關鍵。代償能力理應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法律風險審查時的重點。在實際信貸活動中,不具有代償能力的主要表現是:(1)互相擔保或者連環擔保。互相擔保是指甲作為乙借款人的擔保人,而在甲成為借款人時乙擔任保證人。連環擔保是指甲作為乙借款人的保證人,乙作為丙借款人的保證人,而反過來丙又稱為了甲借款人的擔保人。這兩種保證的方式就如同三角債一般,當其中的一方資金或者貸款出現問題,整個銀行業貸款鏈條有斷裂危險,嚴重威脅銀行的信貸安全。(2)虛體擔保或者虛擬擔保。這兩種擔保方式都是指保證人沒有資產或資產質量很差或者是借款人為了貸款而重新利用借款人企業資產註冊的新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擔保的實質就是借款人自己為自己提供擔保),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這種保證方式也將起不到任何實質性的作用。
法律上對於保證人也是有要求:
根據中國《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以下主體不能作為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國家機關違反法律規定進行擔保,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其責任按照各自過錯程度承擔,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作為擔保人。
3.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能作為保證人,職能部門完全是企業法人的一部分,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作為保證人身份出現。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由於其具有營業執照,具有相對獨立的財產和責任承擔能力,所以在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得到企業法人的授權之後,可以在授權範圍之內作為保證人,其餘情況不可以。《擔保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作為保證人的責任承擔問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這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不能提供外匯擔保。
5.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境外機構或個人為境內企業提供擔保。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境內中資企業向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不得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擔保。
總之,選擇保證人非常重要,沒有代償能力,則保證無實際意義,法律上不允許成為保證人的主體簽署的保證無效,出借人也要承擔一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