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吧。
經常遇到的問題是,進入強制執行程式後,在半年的有效期內,沒有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者被執行人乾脆玩失蹤(如青島即墨的老賴武鑫),執行局有可能對案件做終本處理(終結本次執行),這個終本,通俗地說就是執行程式的暫停。案件終本以後,法院執行局仍會監控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發現有財產可隨時恢復執行,當然瞭如果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行蹤和財產線索,也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另外,對於被執行人的限制高消費,也不會解除。所以在目前的形勢下,老賴們不要以為賴過了半年的期限就沒事了,今後的路還長著呢。
這是最多的一種情況。
第二種情況,權利人訴侵權人獲得勝訴,但是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權利人沒有提起強制執行申請,則權利人的權利不再受法律保護。此後權利人再提起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可能受理並立案,但是如果侵權人提起逾期抗辯,則執行局經審查認為抗辯成立的,會裁定不予執行,從此以後,權利人的這個權利(強制執行的權利)也就滅失了。
第三種情況,侵權發生後,權利人沒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一般是三年,最長二十年)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則今後再 提起訴訟要求維護自己的權利,法院可能受理,如果被告提出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會予以審查,如果屬實會駁回 原告起訴,從此以後原告的這個權利不再受法律保護。
最後小結一下:
對於債權人來說,該走的法律程式要走下去,不要因為被執行人暫時無財產或找不到就輕言放棄
對債務人來說,賴得了一時賴不了一世,判決早晚要執行到位,除非自己覺得付出一生東躲西藏的代價不算大。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吧。
經常遇到的問題是,進入強制執行程式後,在半年的有效期內,沒有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者被執行人乾脆玩失蹤(如青島即墨的老賴武鑫),執行局有可能對案件做終本處理(終結本次執行),這個終本,通俗地說就是執行程式的暫停。案件終本以後,法院執行局仍會監控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發現有財產可隨時恢復執行,當然瞭如果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行蹤和財產線索,也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另外,對於被執行人的限制高消費,也不會解除。所以在目前的形勢下,老賴們不要以為賴過了半年的期限就沒事了,今後的路還長著呢。
這是最多的一種情況。
第二種情況,權利人訴侵權人獲得勝訴,但是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權利人沒有提起強制執行申請,則權利人的權利不再受法律保護。此後權利人再提起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可能受理並立案,但是如果侵權人提起逾期抗辯,則執行局經審查認為抗辯成立的,會裁定不予執行,從此以後,權利人的這個權利(強制執行的權利)也就滅失了。
第三種情況,侵權發生後,權利人沒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一般是三年,最長二十年)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則今後再 提起訴訟要求維護自己的權利,法院可能受理,如果被告提出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會予以審查,如果屬實會駁回 原告起訴,從此以後原告的這個權利不再受法律保護。
最後小結一下:
對於債權人來說,該走的法律程式要走下去,不要因為被執行人暫時無財產或找不到就輕言放棄
對債務人來說,賴得了一時賴不了一世,判決早晚要執行到位,除非自己覺得付出一生東躲西藏的代價不算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