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必須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式,才能保證辦證的質量。辦理不同的公證,有不同的程式要求,但一般應經過如下程式: 一、申請。即當事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要求。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如果委託別人代為辦理的,必須向公證處提交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蓋章。但申請公證證明委託、宣告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鑑等,不得委託別人代理。如果當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確有困難,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申請公證時,公證員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法人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經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託書的代理人代為辦理,代表人應當提交有代表權的證件。 二、受理。即公證人員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予以接受並表示給予辦理的過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聯絡;(二)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及有管轄權的公證處辦理。 公證處決定受理後,應立即編號立卷,並可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審查、修改、起草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 三、審查。即對申請公證的當事人的資格、申請公證的民事關係、民事行為和其他事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定、核實過程。公證申請受理後,公證人員必須認真、細緻地審查公證事項,這是公證活動的必經程式,是決定公證行為正確與否的關鍵。根據法律規定和公證實踐;審查的內容一般包括:(一)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及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時,必須向公證機關提供足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明或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工作證、學生證、工會會員證或者工作單位的證明等;法人註冊的營業執照、設立時的批准檔案、法人代表的證明和授權委託書等也應予以審查;(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凡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法律行為,公證機關都不予辦理公證。凡違背法律或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如違反繼承法所確立的遺囑,違反婚姻法所建立的婚姻關係等,也不能予以公證;(三)對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公證事項的審查,應著重審查事實的存在、檔案的真偽和檔案上的簽名、印鑑是否真實無誤;(四)審查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破確,簽名、印鑑是否齊全;(五)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公證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認為不完備或有疑問時,有權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件和材料。 四、出證。即公證機關財當事入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之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由公證員簽署並出具公證文書的活動,它是公證一般程式的最後環節。對於當事人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後,公證員應填寫審批表,連同卷宗材料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審批。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法律和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公證事項,公證處在受理後一個月內(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延長後,最長在三個月內)應審批辦結公證,出具公證書;對不符合規定的應拒絕公證,同時由公證員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原公證處或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公證處辦理公證事務,除按上述程式辦理外,對某些特殊的公證專案還有一些特別的程式。如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公證等,承辦的公證員應親臨現場,並應當場宣讀公證詞。又如,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一般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再如,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
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必須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式,才能保證辦證的質量。辦理不同的公證,有不同的程式要求,但一般應經過如下程式: 一、申請。即當事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要求。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如果委託別人代為辦理的,必須向公證處提交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蓋章。但申請公證證明委託、宣告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鑑等,不得委託別人代理。如果當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確有困難,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申請公證時,公證員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法人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經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託書的代理人代為辦理,代表人應當提交有代表權的證件。 二、受理。即公證人員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予以接受並表示給予辦理的過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聯絡;(二)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及有管轄權的公證處辦理。 公證處決定受理後,應立即編號立卷,並可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審查、修改、起草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 三、審查。即對申請公證的當事人的資格、申請公證的民事關係、民事行為和其他事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定、核實過程。公證申請受理後,公證人員必須認真、細緻地審查公證事項,這是公證活動的必經程式,是決定公證行為正確與否的關鍵。根據法律規定和公證實踐;審查的內容一般包括:(一)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及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時,必須向公證機關提供足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明或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工作證、學生證、工會會員證或者工作單位的證明等;法人註冊的營業執照、設立時的批准檔案、法人代表的證明和授權委託書等也應予以審查;(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凡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法律行為,公證機關都不予辦理公證。凡違背法律或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如違反繼承法所確立的遺囑,違反婚姻法所建立的婚姻關係等,也不能予以公證;(三)對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公證事項的審查,應著重審查事實的存在、檔案的真偽和檔案上的簽名、印鑑是否真實無誤;(四)審查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破確,簽名、印鑑是否齊全;(五)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公證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認為不完備或有疑問時,有權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件和材料。 四、出證。即公證機關財當事入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之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由公證員簽署並出具公證文書的活動,它是公證一般程式的最後環節。對於當事人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後,公證員應填寫審批表,連同卷宗材料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審批。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法律和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公證事項,公證處在受理後一個月內(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延長後,最長在三個月內)應審批辦結公證,出具公證書;對不符合規定的應拒絕公證,同時由公證員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原公證處或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公證處辦理公證事務,除按上述程式辦理外,對某些特殊的公證專案還有一些特別的程式。如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公證等,承辦的公證員應親臨現場,並應當場宣讀公證詞。又如,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一般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再如,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