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籤就行,一點都不用怕,我的幾點看法如下:
— 首先,這個競業協議是針對高階管理人和重要崗位,從道德和法理上不應該針對一般從業人員,好比霸王條款或者不公平條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 其次,這類協議更多的是在下馬威罷了,就是告訴你跳槽也要注意點,不要冒犯前公司之類(比如越權、洩密或者盜用公司資料之類等等)的意思;你不需要擔心,有點職業操守就行了。
— 還有,競業協議的補償,是有很多規範的。協議上有哪些部分有問題,也無效的。
@ 比如:“需要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那麼如果離職後公司沒有說明什麼,而員工在一個月後沒有收到公司補償,那麼協議就可以認定無效了。
@ 比如“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這裡有2點,一個是30%,一個是最低工資,這個協議若不滿足任何一點或者不提及,也無效。
等等如此類推,很多協議都是誇大的。
—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我可能見識短淺)
既然是一般求職者,其實這個協議簡直是如同廢紙一樣,原因是你離開公司後,跳槽去新公司,沒有人可以知道你新公司是什麼,除非你說出來,況且與新公司簽署的是還只是試用期,一般還不會購買社保,所以沒有障礙。
直接籤就行,一點都不用怕,我的幾點看法如下:
— 首先,這個競業協議是針對高階管理人和重要崗位,從道德和法理上不應該針對一般從業人員,好比霸王條款或者不公平條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 其次,這類協議更多的是在下馬威罷了,就是告訴你跳槽也要注意點,不要冒犯前公司之類(比如越權、洩密或者盜用公司資料之類等等)的意思;你不需要擔心,有點職業操守就行了。
— 還有,競業協議的補償,是有很多規範的。協議上有哪些部分有問題,也無效的。
@ 比如:“需要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那麼如果離職後公司沒有說明什麼,而員工在一個月後沒有收到公司補償,那麼協議就可以認定無效了。
@ 比如“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這裡有2點,一個是30%,一個是最低工資,這個協議若不滿足任何一點或者不提及,也無效。
等等如此類推,很多協議都是誇大的。
—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我可能見識短淺)
既然是一般求職者,其實這個協議簡直是如同廢紙一樣,原因是你離開公司後,跳槽去新公司,沒有人可以知道你新公司是什麼,除非你說出來,況且與新公司簽署的是還只是試用期,一般還不會購買社保,所以沒有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