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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701653247503

    僅僅根據我行的制度做答。 最高額抵押合同是對未來發生的一系列不確定債權的擔保,因此一般是簽訂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之後,再簽訂具體的借款承兌協議等主合同,並將以前的最高額擔保合同引入主合同。因此,最高額擔保合同的起始日一般早於借款等主合同,只要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簽訂日期落在最高額擔保合同的期限之內就可以,而不用管其到期日是否突破最高額擔保合同的到期日,因為擔保期限以簽訂的主債權合同的期限為準。 舉個例子補充一下。客戶可以簽訂1年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期限為2014.4.25-2015.4.24,企業在2014.4.25-2015.4.24發生的債權都可以用該最高額抵押合同擔保。為了節省登記、評估費用,企業甚至可以提前結清貸款,在2015.4.24前再重新簽訂借款合同,作為最高額抵押合同的主合同,再次借款一年。 一般來說最高額抵押合同和最高額保證合同最長可以簽訂三年,並且為未來發生的一系列債權擔保,這樣有以下幾個好處:一是簡化擔保手續,籤個總的抵押或保證合同,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反擔保,就可以為多筆借款、承兌敞口、保函敞口等各類債務擔保,特別適用於經常辦理承兌匯票、借款分多次提用的企業;二是節約辦理抵押登記、評估抵押物的費用,一次評估、一次抵押登記就可以使用3年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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