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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紙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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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山傍水758
我的看法:父母可同書一份遺囑,也可分書遺囑。遺囑中可留下共同的遺願,也可突出自己的意願,但突出自己的意願時,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總之無論共同意願還是亇人意願,只要是真實的意願,並符合遺囑形式要件,均應視為有效的遺囑。如有如下情況,應視具體情況具體對待。①未經對方同意,處分了對方的財產,視為無效;②雖共同簽寫了同一份遺囑,但部分意思明瞭,部分意思不明,明瞭的部分,應該履行,不明瞭的部分無法執行,應視為無效;③共同遺囑以後,一方先離世,另一方又寫了遺囑,應允許另一方變更遺產的處理,但只能對屬於自己部分的財產進行變更處置。去世方的財產遵循原遺囑中去世方生前遺願處置。原遺囑無效的按法定繼承處理,原遺囑部分無效的,那麼無效的部分按法定繼承處理。遺囑多份以最後一份有效遺囑為準。
理論上,父母遺囑不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況——除非兩人遺囑涉及到部分無效。
根據題主描述推測:父母應該是各自訂立了遺囑,最大的無效的可能,就是遺囑中涉及到了不完全屬於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
為什麼理論上不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我們先舉兩個例子。
示例(一):
父親的遺囑:房子中屬於我的份額,全部由兒子繼承。
母親的遺囑:房子中屬於我的份額,全部由女兒繼承。
類似上述意思的表達,兩個人意見不一致,但是,遺囑均合法——因為各自在遺囑中安排的,均為個人財產。如果遺囑生效,按照各自的意願分別執行——兒子繼承父親的份額,女兒繼承母親的份額,一點不衝突。
示例(二):
父親的遺囑:房子由兒子全部繼承。
母親的遺囑:房子由女兒全部繼承。
上述示例,兩人意見不一致,但是, 各自的遺囑均涉及到部分無效——父、母在遺囑中,均安排了不完全屬於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
上述這兩個例子對比,是希望告訴題主:
遺囑是個人意願。完全按照個人真實意願、安排個人合法財產未來的繼承,是不可能與其他人產生不一致的,除非遺囑中涉及到其他人的財產。
不一致情況下的處理在遺囑繼承中,先給出幾個通用性的基本結論:
如果存在多份遺囑,以最後一份合法有效遺囑為準。如果各自的遺囑均無效,按照法定繼承執行。如果各自的遺囑均涉及部分無效,大機率情況下,有效部分按照遺囑執行,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執行。主觀感覺上,題主的情況應當屬於第三種。那麼,給出題主的結論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