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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雨中金陵

    突然去世,未立有合法遺囑,那就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第一繼承人順序的繼承,首先清理一下動產和不動產,其次向公證處進行詢問,準備相應的法律檔案,手續還是比較麻煩,最後可能還涉及到社保中心,銀行管理部門等相關資產的要求,,所以現在的民法典鼓勵人們預防萬一,最好提前準備好相關遺囑規定,這樣可以避免遺產糾紛

  • 2 # 一紙家書

    這裡的關鍵問題不在於“準確無誤”,而在於題主定義的“家人”範圍指什麼

    按照中國有關繼承的法律規定,人去世之後,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都會由繼承人繼承。這個繼承人,一般都是“家人”——指的是有親屬關係的人——但是,不能保證一定“準確無誤”地給到該給的、或者想給的家人。

    先說說可能涉及到的“家人”範圍

    法定繼承情況下,可能會涉及到如下幾類“家人”的情況:

    第一順序繼承人。這個範圍中,“家人”包括了去世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此外,如果子女過世、子女配偶代替去世子女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也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這個範圍中,“家人”包括了去世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會涉及。第一順序代位繼承人。前提條件是子女先於父輩去世。這時候,子女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即孫輩法定繼承祖輩的遺產。第二順序代位繼承人。前提條件是,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作為去世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有過世的,那麼過世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外甥等可以代位繼承。

    這裡還不包括諸如轉繼承之類的(會把繼承人範圍拉的更寬)、對去世人生前盡到扶養義務的外人等的情形。

    因此,從法定繼承角度,可能涉及到的“家人”範圍,基本上把近的、遠的、上輩的、平輩的、小輩的都涵蓋全了。當然,具體到誰能繼承,是有觸發條件的。

    之所以說這麼多,是要表達一個核心意思:

    法定繼承情況下,準不準確,不以去世人的意志為轉移,是按照“教條”、也只能按照“教條”來執行

    能解決“準確無誤”的手段

    如果突然離世、沒有提前做出任何安排,不敢保證一定能做到準確無誤。能做到準確無誤,有兩種手段:一種是遺囑,一種是遺贈扶養協議。

    遺囑

    提前做好安排、訂立一份合法有效遺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把個人財產指定好繼承人。

    遺囑繼承先於法定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囑中可以任意指定繼承人,不管是自己的親屬還是非親屬、不管是個人還是機構。一旦指定了,其他人就沒有繼承權,所以:“準確無誤”。

    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的優先順序更高,還要先於遺囑。

    但是遺贈扶養協議有特定的適用物件: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也就是說,如果提前與繼承人之外的人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那麼,財產將由受遺贈人“準確無誤”獲得。

    如果去世人生前未做出上述安排,還有一種不是辦法的辦法:只能靠繼承人之間的相互協商。這時候,“準不準”,就看人了。

  • 3 # 陸俐靜

    突然離世,指生病之外的各種事故也就是飛來橫禍。如果有財產就會給家人帶來許多困擾甚至失去原本和諧的家庭。因此生前遺囑就非常重要。華人很忌諱談死,己八十多歲的老人了仍末有"萬一"的準備,對立遺囑更是不能觸及,彷彿寫了會加快離世。自己原來就職的日本一家專營墓地的會社,從資料上看年僅四十多就自己買好墓地的人還真不少,可見日本人不給人添麻煩的遍佈文化。所以立遺囑,才是以防萬一把財產留給家人的正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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