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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可以,沒有問題。

    遺囑最根本的作用,將是在自己生前提前指定繼承人。而這個繼承人,沒有什麼強制性的範圍約束,甚至是機構都可以。

    但是,這裡有兩點需要做一個提示:

    關於遺囑性質的問題。

    透過遺囑,將個人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叫做"遺贈"。

    在中國《民法典》規定的繼承人範圍中,孫子不屬於法定繼承人。"遺贈"性質的遺囑有一個強制性的要求:受遺贈人必須在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60天內作出接受表示,否則視同放棄

    注意一下其中的規定:得知或者應當得知。

    這個詞語,在繼承法時代就引起兩種不同的解讀:一種解讀是,不管遺囑人是不是在世,只要受遺贈人知道了,就要在規定時間內(《繼承法》規定是兩個月)作出接受表示,否則視同放棄,因為原文中並沒有以遺囑生效時間作為前置條件;一種解讀是,遺贈不生效,就談不上接受不接受的問題,所以是要在遺囑人過世才開始,應該從遺囑人去世之後開始計算。

    抱歉的是,本人並沒有看到權威的唯一解釋。所以,建議題主:訂立完遺囑之後,將同時讓孫子做一個接受遺贈的宣告,這是相對最保險的。

    孫子未成年,如何作出接受表示?

    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管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如果要孫子作出接受表示,需由其監護人代為執行。而孫子的監護人一般是其父母。因此,這個接受行為,將由孩子父母作出。

    宣告的形式也沒有規定,個人建議:以書面接受宣告為第一選擇。具體表述方式,這裡不贅述。

    至於這個宣告需不需要公證,看題主自己選擇。公證了,效果好一些;不公證,並不決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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