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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唐家大少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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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這個目前已經有結果了,法院判決女乘客無過錯,不賠償,只是女乘客覺得對方的孩子還在上學,主動給了1000元“救濟費”。具體內容如下:
法庭審理查明,雙方引發紛爭的主要原因在於,張某(去世女子丈夫)與甘某(乘客)溝通方式不妥,透過肢體動作示意甘某讓座,導致甘某心中產生不快,繼而與張某和甘某產生爭執,但沒有與徐某(尿毒症患者,核心當事人,去世)有直接的言語或肢體衝突。法庭認為甘某在本次事件中並無過錯。 在調解階段,法官向雙方當事人耐心釋法明理,消除小雨(去世女子女兒)的怨氣。近日,該案達成調解,甘某考慮到小雨剛剛成年且還在上學,主動表示願意向小雨救濟1000元生活費。本案至此案結事了。
我覺得,這個事情挺滑稽的,滑稽在哪兒?
1、讓座是人情,不讓座是本分。買了這個座位,我就有權去使用,讓不讓座是我的事情,不讓座,死人了,你就可以起訴去起訴?什麼邏輯呢?
2、讓座可以,態度好一點行不?女的有尿毒症,你好好說話,人家也會讓,但作為丈夫,你去拍人家女乘客大腿要求讓座,不要說是這個女乘客,任何一個人都不願意,厲害一點的,直接收拾。
最基本的與人溝通、打交道的方式方法都不會,讓人家咋樣幫你呢?你可以用言語跟對方溝通,好好說話,多用“請”,人家讓,是人情,不讓,也是本分,你得有平常心。
3、未讓座跟你沒有及時做尿毒症透析去世有什麼關係?去世女子的女兒小雨以女乘客未及時讓座,導致母親尿毒症病症復發和未及時做尿毒症透析去世,應該承擔責任。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人家不讓座,你母親去世了,就應該承擔責任?是不是車上所有乘客都要承擔責任?這個小雨還在上大學,真是神邏輯啊,大學都是培養如此三觀有問題的孩子嗎?
4、最終女乘客考慮到小雨還在上學,給1000元“救濟費”,我覺得女乘客是非常通情達理,也比較善良的。要是遇到其他人,我不讓座,你還起訴我,我一毛錢不給你,還告你誹謗!好好的生活,被你無緣無故起訴,打亂了,幹嘛還要給你錢?不反起訴你,要精神和名譽賠償就不錯了。從這個事情來看,也說明女乘客甘某是一個善良、有愛心和通情達理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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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事竟成14
讓座屬於道德範疇的事情,法院只受理法律責任問題,道德範疇的問題最多隻能受到民眾的譴責,道德高於法律,法律屬於最低標準的道德。我個人覺得這個案件法院根本不該受理,因為道德範疇的問題不歸法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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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陳武鵬律師
又是一起只可能會發生在我們國家的奇葩案件,實在是讓人哭笑不得。據報道,父親張某和母親徐某去學校看望女兒小雨,之後,女兒小雨送父母去火車站乘車回家。上地鐵後發現已經沒有座位,想到妻子徐某患有尿毒症,女兒小雨患有類風溼,兩人均不宜久站。因此,張某就想讓乘客甘某讓座。
於是,張某用手拍了甘某的腿,讓她讓個座。甘某頓時大發雷霆,認為即使要讓座也不用碰她,就和張某一家吵了起來。爭吵過程中徐某身體出現不適。下車後,徐某因高血壓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待身體稍微好轉後,徐某和丈夫乘坐當晚的火車返回青海就醫,做了血液透析。次日中午,徐某因高鉀血癥死亡。
兩個多月後,小雨將甘某起訴到未央區法院,理由是因甘某的原因致使其母親透析不及時而病故,請求判令甘某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法官經審理認為,雙方引發紛爭的主要原因在於,張某與甘某溝通方式不妥,透過肢體動作示意甘某讓座,導致甘某心中產生不快,繼而與張某和小雨產生爭執,但沒有與徐某有直接的言語或肢體衝突。因此,甘某在本次事件中並無過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的分析完全正確,甘某隻是不滿張某拍她大腿的行為,並沒有和徐某直接發生衝突,和徐某突發高血壓之間並無因果關係。當然,本案結果還是令人感到遺憾,經調解,甘某自願賠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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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實體店老王
現在的人都怎麼了?窮瘋了?人家給你讓座是情誼,不讓座是本份,雖然有老弱病殘座,但憑什麼要給你讓座?而且導致這個徐某死亡的是高鉀血癥,跟讓不讓座有什麼關係?
你以為這是南京法官判案呢?被強暴了不賴犯罪嫌疑人,賴女性穿著暴露?據主審法官介紹,張某與有座乘客協商讓座時存在不禮貌行為,即拍人家的腿,人家是女孩子,不管出於什麼目的你都不應該拍人家的腿。讓座就讓座唄,好好協商就行了,你拍人家腿幹什麼玩意?
再者,中國的地鐵都是非常快速的,基本上是10分鐘一趟,在明知妻子徐某患有尿毒症,女兒小雨患有類風溼,兩人均不宜久站的情況下,為什麼不排隊等下一輛,這輛沒有座位,為什麼不等下一輛有座位的時候再上。或者乾脆直接打車多好?本身自己有疾病,那麼在出行的過程中更應該注意了。
而且這個爭吵過程中也沒有發生什麼肢體接觸,唯一的一次接觸就是張某拍人家女乘客的腿(我懷疑是大腿),這要是放在我身上我也不舒服,妻子和女兒身體不好,協商讓座沒問題,但是行為和態度應該注意,畢竟座位讓給你是情誼,不讓是本份,玩道德綁架這一套?之後尿毒症患者徐某感覺身體不適,遂中途下車,徐某因高血壓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待身體稍微好轉後,徐某和丈夫乘坐當晚的火車返回青海就醫,做了血液透析。次日中午,徐某因高鉀血癥死亡。
不管是高血壓,還是高鉀血癥導致徐某死亡,理論上都與這個女乘客無直接關聯。而在2個月後,徐某的女兒小雨請求法院請求判令(女乘客)甘某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麼?明明是因病去世,卻反咬一口,真是想錢想瘋了真是,為什麼不連地鐵公司一起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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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廖彩琳律師
法院判決,最終不讓賠償是理所當然的。
這個母親的死去明顯是因為尿毒症,而不是別人不讓座。所謂的精神損害完全是無稽之談。真如此,以後我們是不是都要自覺遠離一切病重身體羸弱的人,否則我怎麼知道你有天就說我傷害了你,這不是笑話嗎?
反觀整個事件,
第一,身體不適要求她人讓座沒問題,但是應該注意禮貌,男子拍一個女子的腿來讓座真不合適首先,女乘客甘某怎麼可能知道對方是病人,因此不主動讓座很正常,甚至客觀說,別人就沒有讓座的義務,但是我相信如果你解釋下這是個病人,我相信甘某或者其他乘客絕對會有人讓座的。
而作為一個男子張某,要求她人讓座,並沒有一開始禮貌的解釋情況,請求別人讓座,而是用手拍了甘某的腿,甘某不愉快是正常的。
因為讓座的確不需要你用手拍別人,何況還是腿,是我我也不爽,畢竟你是個男的,別人是個女的。
第二,其母親的死亡,是來源於本身的病情,透析不及時和不讓座完全扯不上任何關係既然已經說明了,本身就是尿毒症,而在地鐵上,首先吵架的也不是和這個病人吵架,女乘客是和病人的丈夫吵架,吵架耽誤了你們時間嗎?沒有,因為你們吵不吵,地鐵都會繼續行駛,這是常識。
如果非要說透析不及時,是什麼造成的呢?不是家屬自己嗎,下了地鐵去醫院後,在有點好轉的情況下,不在當地醫院修養直接透析,非要坐火車返回青海,一個病重的人坐火車,從西安到青海,當然會透析不及時啊,如果你直接在西安醫院透析,或者直接飛回去是肯定及時的
你可以說為了節約錢,生病的家庭普遍貧困,大家都理解,但是你不能自己耽誤了時間,就非找個人“敲詐”一筆啊!
第三,精神損失費法律上還真不是那麼容易得到的很多人經常以為,找不到賠償藉口的時候,就可以用精神損失費來,但是這真的是無稽之談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並且任何索賠其實最主要的都是需要建立在可靠的因果聯絡上
否則今天我同事說我沒有笑,讓她心情不好,是不是也要讓我賠償錢,這不是流氓邏輯嗎?
最後,我看見乘客還主動給付了1000元,這種所謂的人道主義賠償,我個人一直很反對,如果我被這樣莫名其妙的告了,1000元那是不可能調解給你的。
你可憐,我私下捐款可以,但是其他的什麼人道主義都是不可能的,這是鼓勵不好的行為。
每個人都有權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到底合理合法不,自己心裡就沒一點數嗎,這真的是在敗壞自己的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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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夜雨如書
這事情讓人覺得無語,尤其那位女大學生小雨,是真的被喪母之痛衝昏頭了?還是想要上演“我弱我有理”的戲碼呢?
法院最後的判罰已經說明了問題,女乘客甘某無責,最後是甘某出於同情給了小雨1000元。
事情經過不再贅述,直接談自己對此事的看法:
1,讓座是情分,不讓是本分。只要甘女士沒有坐在老弱病殘的特殊專座,她都沒有必須讓座的理由。
2,小雨的母親徐某患有尿毒症,的確值得同情,但同情不是強求來的。小雨父親張某讓甘女士讓座的方法很不禮貌,正常人都不會接受。一個男性用手拍陌生女性的腿想讓其讓座,可以說甘女士沒有當場翻臉打人已經是很有素質了。
3,小雨母親最終死於尿毒症,這和甘女士不讓座有關係嗎?又不是甘女士打的或者使用暴力造成的,為什麼要讓甘女士擔責呢?
4,小雨作為一個大學生,如果連最基本的做人道理都不懂,真的很可悲。而甘女士在經歷這一切之後仍願意給小雨1000元,也可以看出甘女士的人品。
於情於理,甘女士都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倒是小雨和她的家人應該好好反思一下,不要一出問題就想找人背鍋。這種無底線的行為只會令人厭煩,被人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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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律師獨角獸
法律明顯是不支援這種胡搬硬套求賠償的案子的,最後的判決結果也說明了這點。倒是被告的女士很不錯,考慮到原告在上學,給了1000塊的慰問金。
首先我覺得該女士並沒有任何錯。地鐵上本來就擁擠,即使自己家人有病,也不能想當然的道德綁架別人,強迫別人讓座。更何況口頭說說即可,怎麼可以去碰別人女士的腿呢?自己認為自己是弱者,強迫別人讓座,怎麼看都怎麼讓人討厭。
第二在民法案例中講究的是因果關係,講究的是行為的過錯結果。小女孩的母親尿毒症病發去世,跟人家讓不讓位子毫無關係,所以法院駁回了小姑娘的訴訟請求。對被告女士而已,簡直是無妄之災。
第三倒是這女士很不錯。最終還捐了1000塊扶貧,這小姑娘的志氣也確實該扶一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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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善美真8
這叫奇人奇事。明知有病,就要找有座位的車乘坐,或者可坐計程車,這樣不會造成死人的結果吧?做事要權衡利弊得失。就算在地鐵上別人不讓座,也不應與人爭吵,因為你身體不好。當然你拍人大腿人還以為你是流亡呢?更奇的是人死了,還去告奇葩狀,也還找得著這個不讓座的女人。敗訴了,這個女人還人道一千元,算好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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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重情深
這也真太能訛人了,真是變著法子打著滾兒訛人。
女子患尿毒症去世,就因為有人在地鐵上沒有給她讓座,其家屬就狀告該乘客,要求乘客賠償。這真是想錢想瘋了。
首先,該女子的死是因為患病造成的,與地鐵上的乘客讓座不讓座無關。
其次,在公共場合應當照顧老弱病殘人員,但是這屬於道德層面的範圍,別人讓座是情分,不讓座是本分。
也就是說別人讓座不讓座,都是他的權利。就是不讓座,也沒有什麼過錯。患病女子的死亡,與讓座不讓座也沒有因果關係。
最後,做什麼事都應當實事求是,至少也應憑一點點良心。不能因為別人不讓座就遷怒於別人,將自己親屬的死亡嫁禍於別人身上。
那麼,如果照這麼說:地鐵上所有的人,包括後來走到大街上的人沒有給你讓道,都是有責任的。誠如是,這些訛人的人豈不發財了?
所以,對於這些無賴的現象,明眼人一看都明白,法律也不會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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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劉和慶1
太無恥了,這跟碰磁沒兩樣,希望被告的反過來告……,開了先例那後果不得了,得了重病要死的人以後都乘座一趟公共交通如公交、地鐵等隨便找一個人說設給讓座死的費用就有人買單了或更多。
青海女孩小雨是西安某大學的在校學生。2017年11月24日,小雨的父親張某和母親徐某來西安看望小雨。11月27日晚,夫妻倆搭乘高鐵準備返回青海,小雨送父母去車站,三人乘坐地鐵前往西安市北客站,因地鐵上已沒有座位,想到妻子徐某患有尿毒症,女兒小雨患有類風溼,兩人均不宜久站,因此,張某向坐在身邊的女乘客甘某溝通讓座事宜,不料引發爭執。
據主審法官任瑞鑫介紹,當時張某用手拍了甘某的腿,讓她讓個座,甘某則認為即使要讓座也不用碰她,就吵了起來。開始在地鐵上吵,因徐某身體出現不適,後來雙方都下了車。下車後,徐某因高血壓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待身體稍微好轉後,徐某和丈夫乘坐當晚的火車返回青海就醫,做了血液透析。次日中午,徐某因高鉀血癥死亡。
兩個多月後,小雨將甘某起訴到未央區法院,理由是因甘某的原因致使其母親透析不及時而病故,請求判令甘某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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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家屬也是該,就是想找個人要點錢唄
讓不讓座和尿毒症發作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絡,法院肯定不會支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