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檔案內容包括個人基本資訊、健康體檢、重點人群健康管理記錄和其他醫療衛生服務記錄。 1.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等基礎資訊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資訊。
2.健康體檢包括一般健康檢查、生活方式、健康狀況及其疾病用藥情況、健康評價等。
3.重點人群健康管理記錄包括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案要求的0~36個月兒童、孕產婦、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類重點人群的健康管理記錄。
4.其他醫療衛生服務記錄包括上述記錄之外的其他接診記錄、會診記錄等。
5.農村地區在居民個人健康檔案基礎上可增加家庭成員基本資訊和變更情況,及家庭成員主要健康問題,社會經濟狀況,農村家庭廚房、廁所使用,禽畜欄設定等資訊。 1.轄區居民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接受服務時,由醫務人員負責為其建立居民健康檔案,並根據其主要健康問題和服務提供情況填寫相應記錄。同時為服務物件填寫併發放居民健康檔案資訊卡。
2.透過入戶服務(調查)、疾病篩查、健康體檢等多種方式,由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組織醫務人員為居民建立健康檔案,並根據其主要健康問題和衛生服務需要填寫相應記錄。
3.將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填寫的健康檔案相關記錄表單,裝入居民健康檔案袋統一存放。農村地區可以家庭為單位集中存放保管。有條件的地區錄入計算機,建立電子化健康檔案。 1.已建檔居民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複診時,應持居民健康檔案資訊卡,在調取其健康檔案後,由接診醫生根據複診情況,及時更新、補充相應記錄內容。
2.入戶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時,應事先查閱服務物件的健康檔案並攜帶相應表單,在服務過程中記錄、補充相應內容。
3.對於需要轉診、會診的服務物件,由接診醫生填寫轉診、會診記錄。
4.所有的服務記錄由責任醫務人員或檔案管理人員統一彙總、及時歸檔。
5.農村地區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可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相結合。
居民健康檔案內容包括個人基本資訊、健康體檢、重點人群健康管理記錄和其他醫療衛生服務記錄。 1.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等基礎資訊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資訊。
2.健康體檢包括一般健康檢查、生活方式、健康狀況及其疾病用藥情況、健康評價等。
3.重點人群健康管理記錄包括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案要求的0~36個月兒童、孕產婦、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類重點人群的健康管理記錄。
4.其他醫療衛生服務記錄包括上述記錄之外的其他接診記錄、會診記錄等。
5.農村地區在居民個人健康檔案基礎上可增加家庭成員基本資訊和變更情況,及家庭成員主要健康問題,社會經濟狀況,農村家庭廚房、廁所使用,禽畜欄設定等資訊。 1.轄區居民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接受服務時,由醫務人員負責為其建立居民健康檔案,並根據其主要健康問題和服務提供情況填寫相應記錄。同時為服務物件填寫併發放居民健康檔案資訊卡。
2.透過入戶服務(調查)、疾病篩查、健康體檢等多種方式,由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組織醫務人員為居民建立健康檔案,並根據其主要健康問題和衛生服務需要填寫相應記錄。
3.將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填寫的健康檔案相關記錄表單,裝入居民健康檔案袋統一存放。農村地區可以家庭為單位集中存放保管。有條件的地區錄入計算機,建立電子化健康檔案。 1.已建檔居民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複診時,應持居民健康檔案資訊卡,在調取其健康檔案後,由接診醫生根據複診情況,及時更新、補充相應記錄內容。
2.入戶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時,應事先查閱服務物件的健康檔案並攜帶相應表單,在服務過程中記錄、補充相應內容。
3.對於需要轉診、會診的服務物件,由接診醫生填寫轉診、會診記錄。
4.所有的服務記錄由責任醫務人員或檔案管理人員統一彙總、及時歸檔。
5.農村地區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可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