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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靜電接地設計規範

    1 總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靜電傷害,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採取防靜電措施,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特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存在靜電危害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靜電接地設計。

    1.0.3 靜電接地是防止靜電危害的主要措施之一。石油化工企業的防靜電設計,應由工藝、配管、裝置、儲運、通風、電氣等專業相互配合,綜合考慮,並採取下列防止靜電危害措施:

    1 改善工藝操作條件,在生產、儲運過程中應儘量避免大量產生靜電荷:

    2 防止靜電積聚,設法提供靜電荷消散通道,保證足夠的消散時間,洩漏和導走靜電荷;

    3 選擇適用於不同環境的靜電消除器械,對帶電體上積聚著的靜電荷進時行中和及消散;

    4 遮蔽或分隔遮蔽帶靜電的物體,同時遮蔽體應可靠接地;

    5 在設計工藝裝置或製作裝置時,應儘量避免存在高能量靜電放電的條件,如在容器內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和未接地的孤立導體等;

    6 改善帶電體周圍環境條件,控制氣體中可燃物的濃度,使其保持在爆炸極限以外;

    7 防止人體帶電。

    1.0.4 靜電接地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地有關強制性標準規範的規定。

    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範》GBJ65-83的有關規定。

    2 名詞術語

    2.0.1 工業靜電industrial static electricity

    靜電是對觀測者處於相對靜止的電荷。由它所引起的磁場效應較之電場效應可以忽略不計。靜電可由物質的接觸與分離、靜電感應、介質極化和帶電微粒的附著等物理過程而產生。工業靜電是生產、儲運過程中在物料、裝置、人體、器材和構築物上產生和積累起來的靜電。

    2.0.2 帶電體electrified body

    正負電荷數量不相等,對外界顯示電的特性的物體或系統。

    2.0.3 帶電區electrified area

    帶電體上積聚靜電的部位。

    2.0.4 物質靜電特徵引數

    1 體積電阻率volume resistivity

    表徵物體內導電效能的物理量。它是單位橫截面積、單位長度上材料的電阻值,其單位為歐[姆]·米(Ω·m)

    2 表面電阻率surface resistivity

    表徵物體表面導電效能的物理量。它是正方形材料兩對邊間的電阻值,與物體厚度及正方形大小無關,其單位為歐[姆](Ω)。

    3 電導率conductivity

    表徵材料導電效能的物理量。其與電場強度之乘積等於傳導電流密度,即σE=j。電導率的單位為西[門子]/米(S/m)。

    2.0.5 靜電起電、積聚和消散

    1 靜電起電electrostatic electrification

    由於物體的接觸分離、靜電感應、介質極化和帶電微粒的附著等原因,使物體正負電荷失去平衡或電荷分佈不均,而在宏觀上呈現帶電的過程。

    2 靜電積聚electrostatic accumulation

    由於某種起電因素使物體上靜電起電的速率超過靜電消散的速率而在其上呈現靜電荷的積累過程。

    3 靜電洩漏electrostatic leakage

    帶電體上的電荷透過帶電體自身或其他物體等途徑向大地傳導而使之部分或全部消失的過程。

    4 靜電消散electrostatic dissipation[decay]

    帶電體上的電荷由於靜電中和、靜電洩漏、靜電放電而使之部分或全部消失的過程。

    5 靜電靜置時間time of repose;time of rest

    在有靜電危險的場所進行生產時,由裝置停止操作到物料(通常為液體)所帶靜電消散至安全值以下,允許進行下一步操作所需要的時間間隔。

    6 電荷弛豫時間relaxation time of charge

    帶電體上的電荷(或電位)消散(或下降)至其初始值的1/e時所需要的時間。

    7 雜散電流stray current

    任何不按指定的通路而流動的電流,這些非指定的通路可以是大地、與大地接觸的管線和其它金屬物體或構築物。

    2.0.6 靜電放電現象

    1 靜電放電electrostatic discharge

    當帶電體周圍的場強超過周圍介質的絕緣擊穿場強時,因介質產生電離而使帶電體上的電荷部分或全部消失的現象。

    2 靜電放電能量electrostatic discharge energy

    帶電體所形成的靜電場,透過靜電放電所釋放出來的總能量。

    3 電暈放電corona discharge

    發生在不均勻的、場強很高的電場中的輝光放電。電暈放電時,在電極周圍有微弱發光的電暈層。

    4 刷形放電brush discharge

    指發生於帶電量大的絕緣體與導體之間空氣介質中的一種放電形式。該放電形式放電通道不集中,呈分枝狀。

    5 傳播型刷形放電brush discharge with propagation form

    在高速起電場所及靜電非導體背面襯有接地導體的情況下,在靜電非導體上所發生的放電能量集中、引燃能力強,並帶有聲光特徵的一種放電。

    6 火花放電spark discharge

    由於分隔兩電極間的空氣或其他電介質材料突然襲擊然被擊穿,使電流急劇上升,電壓急劇下降,引起帶有瞬間閃光、並有集中通道的短暫放電現象

    7 尖端放電discharge at sharp point

    在帶電導體曲率半徑很小處所發生的放電現象

    2.0.7 材料

    1 靜電導體static conductor

    一種具有較低的電阻率,除非使它與地絕緣,否則其上難於積聚靜電荷的材料。

    2 靜電非導體static non-conductor

    一種具有很高的電阻率,因此能在其上積聚足夠數量的靜電荷而引起各種靜電現象的材料。

    3 導靜電材料static conductive material

    指金屬和碳等電導率大的材料,以及用其他方法(如在絕緣材料中摻入導電材料等)使物體具有導靜電效能的材料。

    4 防靜電織物anti-static fabric

    透過某種工藝方法,使纖維表面電阻率降低,從而形成或生產出的一種具有防止靜電積聚的織物。

    2.0.8 靜電安全有災害預防

    1 靜電安全electrostatic safety

    指在生產過程有各種環境(系統)中,不發生由於靜電現象而導致人的傷害、裝置損壞或財產損失的狀況和條件。

    2 靜電故障electrostatic accident

    由於某種靜電現象的作用,導致生產系統、裝置、工藝過程、材料、產品等發生故障、損害(如生產率下降、產品質量不良,以致失效、破壞等)的現象或事件。

    3 靜電災害electrostatic disaster

    由於靜電放電而導致發生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危害、損害的現象或意外事件(如火災、爆炸、靜電電擊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二次事故等)。

    4 靜電電擊electrostatic shock

    由於帶電體向人體,或帶靜電的人體向接地的導體,以及人體相互間發生靜電放電,其所產生的瞬間衝擊電流透過人體而引起的病理生理效應。

    5 二次事故secondary accident

    由於靜電電擊使人體失去平衡,導致人員由高空墜落或觸及其他障礙物而引起的傷害;或造成已存在的火災、爆炸的後果進一步擴大等危害的現象或事件。

    6 靜電危險場所area of electrostatic hazards

    空間存在可由靜電引爆的爆炸性混合物,或對其進行直接加工、處理和操作等工藝作業場所的統稱。

    2.0.9 靜電接地

    1 靜電接地系統electrostatic earthing system

    帶電體上的電荷向大地洩漏、消散的外界匯出通道。

    2 直接靜電接地direct static earthing

    透過金屬導體使物體接地的一種接地方式。

    3 間接靜電接地indirect static earthing

    透過非金屬導電材料或防靜電材料以及防靜電製品使物體接地的一種接地方式。

    4 連線connection

    將彼此間沒有良好導電通路的物體進行導電性連線,使相互間大體上處於相同電位的措施。

    5 靜電接地的電阻分類

    a靜電洩漏電阻leakage resistance of static electricity

    物體在不帶電的情況下,物體的被測點對大地的總電阻。

    b靜電接地電阻earthing resistance of static electricity

    指靜電接地系統的對地電阻。

    直接靜電接地電阻為接地體或自然接地體的對地電阻和接地線電阻的總和。間接靜電接地電阻為被接地物體的接地極與大地之間的總電阻,主要由導電、防靜電材料或防靜電製品的電阻決定。

    3 一般規定

    3.1 靜電接地的範圍

    3.1.1 在生產加工、儲運過程中,裝置、管道、操作工具及人體等,有可能產生和積聚靜電而造成靜電危害時,應採取靜電接地措施。

    3.1.2 在進行靜電接地時,必須注意下列部位的接地:

    1 裝在裝置內部而通常從外部不能進行檢查的導體;

    2 裝在絕緣物體上的金屬部件;

    3 與絕緣物體同時使用的導體;

    4 被塗料或粉體絕緣的導體;

    5 容易腐蝕而造成接觸不良的導體;

    6 在液麵上懸浮的導體。

    3.1.3 各種靜電消除器的接地端,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接地。

    3.1.4 在下列情況下,可不採取專有的靜電接地措施(計算機、電子儀器等除外):

    1 當金屬導體已與防雷、電氣保護、防雜散電流、電磁遮蔽等的接地系統有電氣連線時;

    2 當埋入地下的金屬構造物、金屬配管、構築物的鋼筋等金屬導體間有緊密的機械連線,並在任何情況下金屬接觸面間有足夠的靜電導通性時;

    3 當金屬管段已作陰極保護時。

    3.2 靜電接地方式

    3.2.1 需要進行靜電接地的物體,應根據物體的型別採取下列靜電接地方式:

    1 靜電導體應採用金屬導體進行直接靜電接地。

    2 人體與移動式裝置應採用非金屬導電材料或防靜電材料以及防靜電製品進行間接靜電接地。

    3 靜電非導體除應間接靜電接地外,尚應配合其它的防靜電措施。

    3.3 靜電接地系統的接地電阻

    3.3.1 靜電接地系統靜電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106Ω。專設的靜電接地體的對地電阻值不應大於100Ω,在山區等土壤電阻率較高的地區,其對地電阻值也不應大於1000Ω。

    3.3.2 當其它接地裝置兼作靜電接地時,其接地電阻值應根據該接地裝置的要求確定。

    3.4 靜電接地端子和接地板

    3.4.1 應在裝置、管道的一定位置上,設定專有的接地連線端子,作為靜電接地的連線點。

    3.4.2 接地連線端子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不易受到外力損傷;

    2 便於檢查維修;

    3 便於與接地幹線相連;

    4 不妨礙操作;

    5 儘量避開容易積聚可燃混合物以及容易鏽蝕的地點。

    3.4.3 靜電接地端子有下列幾種:

    1 裝置、管道外殼(包括裝置支座、耳座)上預留出的裸露金屬表面。

    2 裝置、管道的金屬螺栓連線部位。

    3 接地端子排板。

    4 專用的金屬接地板。

    3.4.4 專用金屬接地板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屬接地板可焊(或緊固)於裝置、管道的金屬外殼或支座上。

    2 金屬接地板的材質,應與裝置、管道的金屬外殼材質相同。

    3 金屬接地板的截面不宜小於50×10(mm),最小有效長度對小型裝置宜為60mm,大型裝置宜為110mm。如裝置有保溫層,該板應伸出保溫層外。

    接地用螺栓規格不應小於M10。

    4 當選用鋼筋混凝土基礎作靜電接地體時,應選擇適當部位預埋200×200×6(mm)鋼板,在鋼板上再焊專用的金屬接地板。預埋鋼板的錨筋應與基礎主鋼筋(或透過一段鋼筋)相焊接。

    3.5 靜電接地支線和連線線

    3.5.1 靜電接地支線和連線線,應採用具有足夠機械強度、耐腐蝕和不易斷線的多股金屬線或金屬體,規格按表3.5.1選用。

    表3.5.1 靜電接地支線、連線線的最小規格

    3.6 靜電接地幹線和接地體

    3.6.1 靜電接地幹線和接地體應與其它用途的接地裝置綜合考慮,統一佈置。可利用保護接地幹線、防雷電感應接地幹線作為靜電接地幹線使用,否則應專門設定靜電接地幹線和接地體。

    3.6.2 靜電接地幹線的佈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利於裝置、管道及需要在現場作靜電接地的移動物體的接地;

    2 靜電接地幹線在裝置內宜閉合環形佈置,不同標高的接地幹線之間至少應有兩處連線。

    3.6.3 下列接地幹線或線路不得用於靜電接地:

    1 照明迴路的工作零線和三相四線制系統中的中性線;

    2 整流所各級電壓的交流、直流保護接地系統;

    3 直流回路的專用接地幹線;

    4 防雷引下線(兼有引流作用的金屬裝置本體除外)。

    3.6.4 靜電接地體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靜電接地幹線與保護接地幹線在建構築物內有兩點相連時,可不另設靜電接地體;

    2 應充分利用自燃接地體以及其它用途的接地體;

    3 接地幹線和接地體材質宜選用耐腐蝕材料,當選用鍍鋅鋼材時,鋼材規格可按表3.6.4選用。

    表3.6.4 靜電接地幹線和接地體用鋼材的最小規格

    注:括號內數字為2類腐蝕環境中用鋼材的推薦規格。

    3.7 靜電接地的連線

    3.7.1 接地端子與接地支線連線,應採用下列方式:

    1 固定裝置宜用螺栓連線;

    2 有振動、位移的物體,應採用撓性線連線;

    3 移動式裝置及工具,應採用電瓶夾頭、鱷式夾鉗、專用連線夾頭或磁力聯結器等器具連線,不應採用接地線與被接地體相纏繞的方法。

    3.7.2 靜電接地的連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採用搭接焊連線時,其搭接長度必須是扁鋼寬度的兩倍或圓鋼直徑的六倍;

    2 當採用螺栓連線時,其金屬接觸面應去鏽、除油汙,並加防松螺帽或防松墊片。

    3 當採用電池夾頭、鱷式夾鉗等器具連線時,有關連線部位應去鏽、除油汙。

    4 具體規定

    4.1 固定裝置

    4.1.1 固定裝置(塔、容器、機泵、換熱器、過濾器等)的外殼,應進行靜電接地。若為覆土裝置一般可不做靜電接地。

    4.1.2 直徑大於或等於2.5m及容積大於或等於50m3的裝置,其接地點不應少於兩處,接地點應沿裝置外圍均勻佈置,其間距不應大於30m。

    4.1.3 有振動效能的固定裝置,其振動部件應採用截面不小於6mm2的銅芯軟絞線接地,嚴禁使用單股線。有軟連線的幾個裝置之間應採用銅芯軟絞線跨接。

    4.1.4 轉動物體的接地,可採用導電潤滑脂或專用接地設施(如在無爆炸、無火災危險環境內可採用滑環和電刷等)進行接地,但類似於閥杆、軸承轉動部分可不必進行上述連線。容易積聚 電荷的皮帶或傳送帶,宜採用導電橡膠製品。

    4.1.5 皮帶傳動的機組及其皮帶的防靜電接地刷、防護罩,均應接地。

    4.1.6 可燃粉塵的袋式集塵裝置,織入袋體的金屬絲的接地端子應接地。

    4.1.7 裝置內部的各部件之間的活動連線或滑動連線等部位,應保持其接觸電阻值在1000Ω以下。

    4.1.8 固定裝置與接地線或連線線宜採用螺栓連線,連線端子可設定在裝置的側面、裝置聯合金屬支座的側面或端部位置,接地端子與接地線的材料選擇應符合本規範第3.4.4條與第3.5節中有關條款。

    4.1.9 與地絕緣的金屬部件(如法蘭、膠管接頭、噴嘴等),應採用銅芯軟絞線跨接引出接地。

    4.2 儲罐

    4.2.1 儲罐內各金屬構件(攪拌器、升降器、儀表管道、金屬浮體等),必須與罐體等電位連線並接地。

    4.2.2 在罐頂取樣操作平臺上,操作口的兩側應各設一組接地端子,為取樣繩索、檢尺等工具接地用。

    4.2.3 浮頂罐的浮船、罐壁、活動走梯等活動的金屬構件與罐壁之間,應採用截面不小於25mm2銅芯軟絞線進行連線,連線點不應少於兩處。浮船與罐壁之間的密封圈應採用導靜電橡膠製作。設置於罐頂的擋雨板應採用截面為6~10mm2的銅芯軟絞線與頂板連線。

    4.2.4 當儲罐內壁塗漆時,漆的導電效能應高於被儲液體,其體積電阻率應在108Ω·m以下。

    4.2.5 為消除人體靜電,在扶梯進口處,應設定接地金屬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屬欄杆上留出一米長的裸露金屬面。

    4.2.6 與儲罐管線相連線的法蘭,如需防雜散電流和電化學腐蝕時,可選用電阻為104Ω~106Ω的絕緣法蘭連線。

    4.3 管道系統

    4.3.1 管道在進出裝置區(含生產車間廠房)處、分岔處應進行接地。長距離無分支管道應每隔100m接地一次。

    4.3.2 平行管道淨距小於100mm時,應每隔20m加跨接線。當管道交叉且淨距小於100mm時,應加跨接線。

    4.3.3 當金屬法蘭採用金屬螺栓或卡子緊固時,一般可不必另裝靜電連線線,但應保證至少有兩個螺栓或卡子間具有良好的導電接觸面。

    4.3.4 工藝管道的加熱伴管,應在伴管進汽口、回水口處與工藝管道等電位連線。

    4.3.5 風管及保溫層的保護罩當採用薄金屬板製作時,應咬口並利用機械固定的螺栓等電位連線。

    4.3.6 金屬配管中間的非導體管段,除需做特殊防靜電處理外,兩端的金屬管應分別與接地幹線相連,或用截面不小於6mm2的銅芯軟絞線跨接後接地。

    4.3.7 非導體管段上的所有金屬件均應接地。

    4.3.8 地下直埋金屬管道可不做靜電接地。

    4.4 鐵路棧臺與罐車

    4.4.1 棧臺區域內的金屬管道、裝置、構築物、鐵路鋼軌等應等電位連線並接地,還應構成接地網。

    4.4.2 區域內鐵路鋼軌的兩端應接地,區域內與區域外鋼軌間的電氣通路應絕緣隔離。每根鋼軌間應是良好的電氣通路,平行鋼軌之間應跨接,每個鶴位處宜跨接一次並接地。跨接線可用1×19-14.9mm2鍍鋅鋼絞線,接地線可用雙根φ5m鍍鋅鐵線,並用塞釘鉚進鋼軌。

    4.4.3 在操作平臺梯子入口處,應設定人體靜電接地金屬棒。每個鶴位平臺處應設定接地端子,接地端子宜用接地線與接地幹線直接相連。罐車及儲罐用帶有接地夾的軟金屬線與接地端子連線。

    4.4.4 金屬注液管與固定管道、鋼架等應進行等電位連線並接地,其靜電接地電阻應小於106Ω。

    4.4.5 非金屬注液軟管宜採用防靜電材料製作。

    4.4.6 罐車的罐體、車體應與注液管系統以及棧臺鋼架等電位連線。在裝卸作業前,應用專用接地線與平臺接地端子連線,裝卸完畢將頂蓋蓋好後方可拆除。

    4.5 汽車站臺與罐車

    4.5.1 站臺區域內的金屬管道、裝置、構築物等應進行等電位連線並接地。

    4.5.2 在操作平臺梯子入口處或平臺上,應設定人體靜電接地棒。

    4.5.3 儲罐汽車在裝卸作業前,應採用專用接地線及接地夾將汽車、儲罐與裝卸裝置等電位連線。作業完畢封閉儲罐蓋後方可拆除。接地裝置宜與裝卸泵聯鎖。

    4.5.4 注液管系統應符合本規範第4.4.4條和第4.4.5條的要求。

    4.6 碼頭

    4.6.1 碼頭區內的金屬管道、裝置、構架包括碼頭引橋,棧橋的金屬構件,基礎鋼筋等應進行等電位連線並接地。裝卸棧臺或船位陸上部分應設接地裝置。

    4.6.2 較大碼頭區,區域內的管線應符合本規範第4.3.1~4.3.7條的要求.

    4.6.3 裝卸棧臺應符合本規範第4.4節及4.5節的要求。

    4.6.4 在船位陸上入口處,應設定消除人體靜電的接地裝置。

    4.6.5 為防止雜散電流,應採取以下措施:

    1 輸液臂或輸液管上,使用絕緣法蘭或一段不導電軟管,其電阻值在2.5×104Ω~2.5×106Ω之間。

    2 岸與船的人行通路不能全金屬連線。

    3 碼頭護舷設施與靠泊輪船之間應絕緣。

    4 岸上一側的金屬物只能與碼頭岸上的接地裝置相連。

    4.7 粉體加工與儲運裝置

    4.7.1 在填料與出料部分,應採取下列靜電接地措施:

    1 金屬和非金屬導體容器以及附近的所有金屬裝置,包括料管,應進行等電位連線並接地。

    2 盛裝高體積電阻率粉料的容器,除應按本規範第4.7.1-1條的要求進行外,在可能的條件下,宜將一根或多根接地板(管、棒)垂直插入容器內,實施粉體內的靜電分隔遮蔽。

    3 裝粉料用的袋、桶應放在地面上或接地臺面上。

    4.7.2 裝粉體加入可燃性溶劑中時,應採取下列靜電接地措施:

    1 操作人員必須接地。

    2 用導電材料作漏斗、斜槽等填充裝置,並將其與容器進行等電位連線後接地。

    3 盛裝溶劑或粉料的容器應用導電材料製作並進行接地。盛裝粉料的容器允許塗抹小於2mm厚的絕緣層。

    4.7.3 在粉體篩分、研磨、混合部分,所有導體部件,包括篩網,應進行等電位連線並接地。活動部件宜採用撓性連線。接受容器應按本規範第4.7.1條的要求進行。

    4.7.4 粉塵採用氣流輸送時,管道應採用導電材料,除應符合本規範第4.3節的要求外,管段法蘭必須跨接並接地。

    4.7.5 在粉塵分離器中,所有導體部件,包括過濾器支撐柱頭、框架,應進行等電位連線並接地。

    4.7.6 大型料倉內部不應有突出的接地導體,如設定料位報警器等必須採取防靜電燃爆措施。料倉頂部進料口和排風口,應與倉頂取平。

    4.8 氣體與蒸汽的噴出裝置

    4.8.1 在氣體與蒸汽的噴出裝置上,所有的導體部件應進行等電位連線並接地。

    4.8.2 用蒸汽(或氣體)清洗儲罐等裝置時,噴射器應與被噴物以及周圍的金屬體等電位連線並進行接地。

    4.8.3 裝在軟管上的金屬噴嘴、接頭等,應採用下列靜電接地措施:

    1 使用導電性或防靜電軟管時,應使噴嘴、接頭等與軟管可靠地連線並接地。

    2 裝在軟管上的金屬噴嘴、接頭等金屬部件,可用專用接地線與接地裝置連線。

    3 在使用氣體或蒸汽噴出裝置作業前,應將專用的接地線連線好,作業完畢後方可拆除。

    4.9 化纖裝置

    4.9.1 輸送帶託輥和終端皮帶滾輪應與料斗採取跨接方式將其接地。

    4.9.2 在裝置上被非導體隔絕緣的孤立金屬部件,應採取跨接方式將其接地。

    4.9.3 滾動軸、攪拌器旋轉部件的靜電接地電阻大於106Ω時,可使用導電性潤油劑或滑動電刷等進行接地。

    4.9.4 氣流輸送裝置應符合本規範第4.7.4條的要求。

    4.10 人體靜電接地

    4.10.1 操作人員在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場所,應採取下列措施:

    1 應正確使用各種防靜電防護用品(如防靜電鞋、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手套等),不得穿戴合成纖維及絲綢衣物。

    2 操作人員應徒手或徒手戴防靜電手套觸控接地金屬物體後方可進入工作場所。

    3 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脫衣服、帽子等。

    4.10.2 在人體帶電易產生靜電危害的場所,應採取下列措施:

    1 工作臺面應敷設導電橡膠板,凳子的座面應用導電材料製作。如果工作臺、凳子的支腿是非金屬材料或有塑膠(橡膠)套腳時,則檯面及座面應有接地措施。

    2 應敷設導靜電地面,導靜電地面的體積電阻率應為1.0×105Ω·m~1.0×108Ω·m其導電效能應長期穩定,不易發塵,尚應定期灑水和清除絕緣汙物等。

    4.11 計算機房與電子儀表室的靜電接地

    計算機房與電子儀表室的靜電接地應符合國標《電子計算機房設計規範》GB50174-93的規定。

    附錄A 靜電接地的檢測方法

    A.0.1 靜電接地的檢測,應在被檢測物件不帶電的條件下進行。被測物件包括裝置中的接地系統、非金屬材料、防靜電產品等。

    A.0.2 裝置接地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裝置的金屬零部件之間、裝置與專用接地極之間的接觸電阻、跨接電阻,可用普通萬用表測量;

    2 裝置接地極電阻,包括接地級與土壤的接觸電阻,以及土壤的流散電阻,可用ZC系列接地搖表測量。接地板與電流電極間距應為40m,電壓電極與電流電極間距應為20m。

    3 裝置中的非金屬器件(如用於接地的非金屬零件、絕緣法蘭等)的電阻測量規定如下:

    當電阻小於1MΩ時,可用普通萬用表或高阻計測量;

    當電阻大於或等於1MΩ時,可用500V以上高阻計或兆歐表測量。

    A.0.3 非金屬材料導電效能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板材、薄膜等的體積電阻率和表面電阻率

    a當體積電阻率大於或等於106Ω·m時,按《固體電工絕緣電阻、體積電阻係數和表面電阻係數試驗方法》GB1410-78規定測量,測量儀表可用ZC36、ZC43等高阻計。試樣尺寸:方形100×100(mm)或圓形φ100mm。

    b當體積電阻率小於106Ω·m時,按《導電和抗靜電橡膠電阻率(係數)的測定方法》GB2439-81規定測量,其中靜電計和電流表輸入阻抗大於1012Ω。

    試樣尺寸:長70~150mm,寬10~150mm。

    2 纖維洩漏電阻,按《纖維洩漏電阻測試方法》FJ551-85進行測量,其中試樣量為2±0.1g。測試儀器則採用RC充放電原理的纖維洩漏電阻測試儀。

    3 輕質石油產品電導率,按《輕質石油產品電導率測定法》GB6539-86進行測量。樣品油大於1L,測量儀器為油品電導率測試儀。

    A.0.4 防靜電產品導電效能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靜電鞋、導靜電鞋電阻,按《防靜電膠底鞋、導電膠底鞋電阻值測量方法》GB4386-84進行測量。當R≥1.5×105Ω時,測量電壓取500±25V;當R<1.5×105Ω時,測量電壓取100±5V,測試電功率不大於3W。

    2 地板、地毯等鋪地物電阻,用2個φ60±2mm(重量2±0.2kg,黃銅鍍鉻)專用電極測量,測量電極距離為1m,非柔性地面可在電極下墊導電海綿(直徑φ60mm、厚5~6mm,體積電阻率0.1~1Ω·m)。測量儀器可採用絕緣電阻測試儀,直流開路電壓500V,短路電流5mA。

    附錄B 靜電接地工作的注意事項

    B.0.1 在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場所,對移動裝置、工具的靜電接地應按下列程式:

    1 在工藝操作或運輸之前,必須做好接地工作。

    2 工藝操作或運輸完畢後,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拆除接地線。

    3 接地線連線點位置宜避開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且不應在裝卸作業區的下風向。

    B.0.2 生產過程中,當裝置、管道等區域性檢修會造成有關物體靜電連接回路斷路時,應做好臨時性跨接,檢修後應及時復原,並重新測定電阻值。

    B.0.3應正確使用接地用具和材料,並經常檢查,確保電氣通路完好性。如接地連線有斷裂點,在恢復其連線前,應採取措施確保周圍環境無爆炸、火災的危險。

    B.0.4 易燃、易爆物品的取樣器、檢尺和測溫用的金屬用具,工作時不允許與金屬器壁相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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