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裝置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裝置,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1)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特種裝置安全法律、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2)制定或參與審定有關特種裝置的安全技術規程、標準。 (3)向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瞭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4)查閱、複製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5)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裝置或者其他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6)對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出記錄,填寫《特種裝置現場檢查記錄》,並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後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7)發現有違反《條例》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裝置存在事故隱患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人員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書面通知。 (8)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在採取必要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上級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援、配合時,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9)監督有關單位對從事特種裝置作業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試,核發作業證。有權制止沒有作業證的人員從事特種裝置的製造、安裝、維修保養、使用操作,有權制止其他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 (10)有權組織、參加或進行特種裝置的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裝置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裝置,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1)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特種裝置安全法律、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2)制定或參與審定有關特種裝置的安全技術規程、標準。 (3)向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瞭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4)查閱、複製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5)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裝置或者其他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6)對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出記錄,填寫《特種裝置現場檢查記錄》,並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後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7)發現有違反《條例》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裝置存在事故隱患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人員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書面通知。 (8)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在採取必要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上級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援、配合時,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9)監督有關單位對從事特種裝置作業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試,核發作業證。有權制止沒有作業證的人員從事特種裝置的製造、安裝、維修保養、使用操作,有權制止其他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 (10)有權組織、參加或進行特種裝置的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