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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應急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強和規範公司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公司員工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管理。
3、職責 3。1 事故應急指揮部對公司應急管理工作負總責。 3。2 安全技術科負責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3。3 相關單位負責各自範圍內的應急管理工作。 4、工作程式 4。1 定期對公司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修訂。
4。2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4。3 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應急相關知識學習。 4。4 應急設施、器材所在單位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使用。 4。5 職能部門定期對應急設施、器材進行監督檢查。 4。
6 應急事件管理 (1)突發事件發生後,公司應立即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迅速展開應急處置工作: 組織協調各應急救援隊伍迅速進行應急救援;制定並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 部署和協調現場治安秩序和公司員工思想穩定工作;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必要時請求社會救援。
(2)當發生各類事故時,依事故嚴重程度,分別啟動車間二級事故應急預案和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展開應急處置。 (3)事故發生後,公司領導和各單位負責人應按各級預案的規定,在第一時間內組織事故救援工作,發生重大事故時,應集結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聽從總指揮的安排和指令。
(4)發生事故後,發現人員要首先向單位領導報告並向公司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警,嚴禁單獨盲目施救,施救人員應保證在3人以上。如事故形勢嚴重,須等專業救援隊伍實施救援。 (5)事故發生後,各應急救援專業隊負責人應按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令,立即集結本隊人員,攜帶應急救援裝置,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展開救援。
(6)事故發生後,公司各重要崗位的人員,應採取正確緊急措施,確保各裝置安全,避免其它事故發生或事故擴大。 (7)參加事故應急救援人員,不可盲目施救,應首先分析事故形勢,明確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風險程度,按可能發生的最嚴重的後果考慮,採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和全面防護措施後,再展開救援。
(8)施救人員在實施事故處置和救援過程中,如發現存在可能引發更加嚴重的事故或可能危及施救人員生命安全時,要及時採取措施,緊急避險,撤離危險區域,防止更大的傷亡。 4。7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報告 具體的應急處置和恢復措施按各專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5、附則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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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方法》是為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而制定。其中明確規定,對於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型別,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型別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型別,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第十五條對於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