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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716946778335

    1、賠償專案圖中所列已經較為全面,“輕傷一級”並非“傷殘等級鑑定”,建議若想主張傷殘賠償金還可以去鑑定機構瞭解“傷殘等級鑑定”“三期鑑定”,會有更明確的主張賠償的依據。

    2、交通事故中的專案賠償金額都要有法律依據以及事實依據的,目前賠償專案已經確定,可以自行根據圖中所列賠償專案自己計算一遍賠償金額。但所主張的金額都要有事實證據為依託才可。

    3、談判的主題圍繞各種賠償專案額數額就可以了,畢竟主要目的是為了索賠,維護好己方權利即可。

    4、被告選擇打官司還是起訴會基於各方面的考量,具體原因非當事人不得而知。也可能是因為司機傾向於做被告,但司機的僱用單位基於公司聲譽的考慮後又選擇“私了”。

    5、肇事者道德性的關心並不是法律保護傷者的權利。對於這方面最多最多可以主張因為肇事方冷漠給自己造成困擾而多主張一些精神損害撫慰金,並沒有其他可以得利的理由。

    6、“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被搭乘人(司機D)的責任性質為一般侵權責任。若A、B想要追究司機D的責任當然可以。但一方面,若在訴訟階段法官會因為社會穩定性的考慮不一定對此事由主張賠償予以認可,另一方面,既然可以從對方肇事車輛處獲得賠償何必和自己的朋友主張損失要求賠償,故需要A、B考慮得失再做決定。

    7、關於“後遺症的問題”,即使現在賠償結束,在以後發現存在後遺症可以證明是由於此次交通事故引起的,依舊可以就再次產生的花銷再次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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