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中不得使用下列支護材料及支架:
(1)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支護材料。
(2)腐朽、劈裂、折斷、過度彎曲的坑木。
(3)璐筋、折斷、缺損的混凝土棚。
(4)嚴重鏽蝕或變形的金屬支架。
2。施工時,必須按照作業規程規定採用前探梁支護或其他臨時支護形式,嚴禁空頂作業。其支護材料、結構形式、質量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3。支護過程中,必須對工作地點的電纜、風筒、風管、水管及機電裝置妥善加以保護,不得損壞。
4。嚴禁將棚腿架設在浮煤浮矸上。
5。放炮崩倒、崩壞的支架應及時修復或更換。修復支架前,應先找掉危石、活矸,做好臨時支護;扶棚或更換支架,應從外向裡逐架依次進行。
6。在傾斜巷道內架棚,必須有一定的迎山角,迎山角值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支架必須迎山有力,嚴禁支架退山。
7。架棚巷道支架之間必須安設牢固的拉桿或撐木。工作面10 米內應敷設防倒器或採取其他防止放炮崩倒支架的措施。
8。對工程質量必須堅持班檢和抽檢制度
,隱蔽工程要填寫隱蔽工程記錄單。
9。在壓力大的巷道架設對棚時,對棚應一次施工,不準採用補棚的方法,以免對棚高低不平,受力不均。
10。巷道支護高度超過2 米,或在傾角大於30 °的上山進行支護施工,應有腳手架或搭設工作平臺。
1。施工中不得使用下列支護材料及支架:
(1)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支護材料。
(2)腐朽、劈裂、折斷、過度彎曲的坑木。
(3)璐筋、折斷、缺損的混凝土棚。
(4)嚴重鏽蝕或變形的金屬支架。
2。施工時,必須按照作業規程規定採用前探梁支護或其他臨時支護形式,嚴禁空頂作業。其支護材料、結構形式、質量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3。支護過程中,必須對工作地點的電纜、風筒、風管、水管及機電裝置妥善加以保護,不得損壞。
4。嚴禁將棚腿架設在浮煤浮矸上。
5。放炮崩倒、崩壞的支架應及時修復或更換。修復支架前,應先找掉危石、活矸,做好臨時支護;扶棚或更換支架,應從外向裡逐架依次進行。
6。在傾斜巷道內架棚,必須有一定的迎山角,迎山角值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支架必須迎山有力,嚴禁支架退山。
7。架棚巷道支架之間必須安設牢固的拉桿或撐木。工作面10 米內應敷設防倒器或採取其他防止放炮崩倒支架的措施。
8。對工程質量必須堅持班檢和抽檢制度
,隱蔽工程要填寫隱蔽工程記錄單。
9。在壓力大的巷道架設對棚時,對棚應一次施工,不準採用補棚的方法,以免對棚高低不平,受力不均。
10。巷道支護高度超過2 米,或在傾角大於30 °的上山進行支護施工,應有腳手架或搭設工作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