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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強生產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引導和教育職工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避免發生人身傷亡和裝置財產損失事故,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所有職工均適用於本制度。在公司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委施工單位職工也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成立“三違”管理領導小組。由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黨委書記(工會主席)任組長,其他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副總工程師及各部室(中心)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安全總監(安監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工作的開展與協調。辦公室設在安監處,負責修訂完善“三違”標準、考核辦法;負責“三違”錄入、定性、公示、處罰、入檔等,以月為時間單位,建立“三違”行為臺賬。

    第四條 “三違”的界定

    1、“三違”指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和危害的行為。

    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規定及公司規章制度指揮生產的行為。

    違章作業: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違反勞動紀律:是指職工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並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2、視“三違”行為的安全風險程度不同,“三違”行為可分為一般“三違”、嚴重“三違”。界定標準詳見附件《新河礦業公司“三違”界定標準》。

    第五條“三違”查處程式

    1、查處“三違”必須在現場進行確認,制止其違章行為,告知其違章原因,說明違反“三違”標準具體條款,當天報安監處,並將“三違”資訊錄入安全資訊平臺。

    2、“三違”資訊統一由安監處稽核後給予定性,下達《“三違”人員通知書》到所在單位。

    3、公司鼓勵職工互為監督,自主查處“三違”行為,每一名職工均有現場制止“三違行為的權力。

    第六條“三違”行為考核及幫教

    (一)一般三違

    1、按照違章性質及危害,每人次安全交易50-100元。

    2、過“三關”幫教

    (1)區隊分析關。對當班查處的“三違”,由區隊當日值班區長負責組織“三違”者、當班職工及跟班區長,在班後會上進行分析,找出“三違”原因,制定出防範措施,並由值班區長負責填寫《“三違”分析記錄表》。

    (2)區隊談話關。對查處的“三違”人員,由支部書記或區長負責對其談話教育,進行思想溝通,使其認清危害,提高認識,按章作業。並負責填寫《一般“三違”人員談話 幫教記錄表》,幫教雙方簽字。

    (3)班組檢查關。對“三違”人員分析處理和談話教育後,由支部書記或值班區長主持,讓“三違”者在次日班前、班後會上作檢查,講原因、談認識、論危害、作保證,現身說法,教育自己,警示他人。

    (二)嚴重三違

    按照性質及產生的後果,對嚴重“三違”人員採取停工幫教、經濟處罰、調離崗位、降薪降職、辭退、開除、黨紀處分、移交刑事追究等綜合懲治措施。

    1、停工幫教

    對嚴重“三違”人員,嚴格按照“六步法”幫教流程採取分析處理、列入安全誠信黑名單、曝光亮相、脫產培訓、約談幫教、心智模式改善逐一進行幫教轉化,使嚴重“三違”人員切實體會到危害後果,達到思想上從“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根本轉變。

    2、經濟處罰

    (1)普通嚴重“三違”行為,對直接責任者罰款200-500元。

    (2)性質特別惡劣的嚴重“三違”行為,對直接責任者罰款500-1000元;因嚴重“三違”造成事故的,按公司年度安全獎懲檔案處理。

    (3)現場發生性質特別惡劣的嚴重“三違”或群體性(3人及以上)嚴重“三違”行為的,除對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外,追究處罰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當班班長、跟班區長、盯頭盯面安監員每人300-500元。

    3、調離崗位

    對於嚴重“三違”性質比較惡劣或月度內個人出現2次及以上嚴重“三違”的責任者,經分析評估確定不適合原工作崗位的,調離原工作崗位。

    4、降薪降職

    對於月度內個人出現1次嚴重“三違”性質比較惡劣的責任者,扣除當月安全工資的50%;對於嚴重“三違”性質特別惡劣或月度內個人出現2次及以上嚴重“三違”的責任者,全部扣除當月安全工資。對於班組長以上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出現嚴重“三違”的,除採取降薪措施外,根據違章情節嚴重程度,由公司依照有關程式給予降職或其他相應的政紀處分。

    5、辭退或開除

    對於嚴重“三違”性質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的,外委施工隊伍人員一律給予辭退或開除處理;礦屬施工隊伍勞務派遣人員給予退回處理並責令勞務派遣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礦屬施工隊伍正式職工依照有關程式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6、黨紀處分

    對於嚴重“三違”性質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的黨員責任者,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由公司黨委、紀委依照有關程式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7、移交刑事追究

    對於因嚴重“三違”行為造成事故並構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8、追加處罰

    集團公司及上級政府相關部門查出的嚴重“三違”行為,除上級處罰外,公司再參照以上條款進行處理。

    9、取消評先樹優資格

    對於出現嚴重“三違”的人員,年度內一律取消各類評先樹優資格。

    第七條 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的行為,有權向安監處報告相關情況。

    各級管理人員、班組長不得因作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而有報復、辱罵等行為。

    第八條 作業人員阻撓安監員及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正常監督檢查的,加倍處罰;辱罵、威脅、毆打安監員及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員的,按照嚴重“三違”處理。

    第九條 “三違”人員實行檔案管理:針對“三違”人員的所在單位、“三違”時間、地點、類別、原因等情況等作細緻的記錄。

    第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每日對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檢查,糾正“三違”行為,並進行現場教育。

    第十一條 各部門、各單位對發現的“三違”行為均應報告安監處。

    第十二條 職工對“三違”行為的處理和考核工作有異議的,有權向公司仲裁部門申請複議。嚴禁任何試圖尋求私下變更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公司鼓勵職工對“三違”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職工,經核實屬實的,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對其進行獎勵。

    被舉報的人員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任何打擊報復行為按照嚴重三違處理。

    第十四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屬歸屬安委會。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如與上級規定相牴觸,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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