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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並無法律強制性,但不要求當事人必須採用。合同示範文字具有引導性、通用條款、參考性。對當事人訂立合同起參考作用,即合同的生效與成立同當事人是否採用無直接關係。
在訂立合同時,要考慮《合同法》總則的一般規定以及分則的具體規定,還要考慮與其他法
律、法規有關的內容以及所涉及到的合同的規定,當事人如果缺乏經驗,所訂的合同常常容易發生難以處理的糾紛。
因此,建設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合同法》第十二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的規定,聯合印發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供建設各方參照使用。
《示範文字》的作用是提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更好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防止合同糾
紛,起到積極的作用。但有兩點需要明確:
一是《示範文字》不是某單位自已制定的格式條款;
二是《示範文字》是由一定的綜合部門主持,在廣泛地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特別是徵得建
設工程發包、承包人的意見之後,按一定程式形成的。一旦當事人雙方約定,將《示範文字》的
條款內容納入合同書之內,該條款就具有了法律約束力,如果不依照履約,就構成了違約責任。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沒有法律效力,只起到示範和指導的作用,如果合同約定和示範文字不同,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一般通用條款來自於示範文字,專用條款的效力應優先於通用條款。2.另外,這兩條規定是不矛盾的。示範文字的意思時說,出現超過8小時的停水、停電可以工期順延。合同約定是說8小時以內的停水停電工期不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