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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得票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在背書轉讓時,轉讓票據的一方,依法應當記載三個事項:背書人自己的簽章,具體包括公章(或者公司的財務章)、法人章;被背書人的名稱(把票轉讓給誰就在被背書人欄寫誰的名稱);背書的日期。

    如果出現被背書人的名稱記載錯誤,例如把“大濤公司”,寫成了“大壽公司”,那麼就會導致背書不連續,最後持票人向承兌行要求付款時,就會被拒,承兌行會要求出具證明。

    這時,就需要書寫錯誤的單位出具證明,證明系因為筆誤寫錯了被背書人的名稱。有了這個證明,通常承兌行就會解付。

    如下圖:

    被背書人欄把“大濤公司”,寫成了“大壽公司”。

    承兌行付款的時候,就需要有天津勝利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系因為其公司人員筆誤導致被背書人書寫錯誤。

    如果確實是天津勝利公司書寫錯誤,那麼要求天津勝利公司出具證明,當然沒有什麼問題。

    可是如果天津勝利公司轉讓票據的時候,在被背書人欄留的是空白,書寫錯誤是後來的持票人補記的時出現的。那麼這個時候要求天津勝利公司開具證明,天津勝利公司往往會考慮出具證明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

    如下為證明格式:

    證 明

    ****銀行:

    我公司收到貴行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 壹 張,

    票號:

    出票日期: 年 月 日

    出票人全稱:

    出票人賬號:

    付款行全稱:

    收款人全稱:

    收款人開戶行:

    收款人賬號:

    票面金額大寫:

    票面金額小寫:

    匯票到期日: 年 月 日

    我公司在將此張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武漢大濤有限責任公司時,由於我司經辦人員的筆誤,將被背書人的名稱錯誤寫成武漢大壽有限責任公司,正確的名稱應為武漢大濤有限責任公司,因被背書人的書寫錯誤引起的經濟糾紛,我公司願意承擔。特此證明!

    (財務章) (法人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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