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轉業安家補助費。服現役14週年以下的,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超過14週年的,從第15年起,服現役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週年計算後,剩餘月份可按滿週年的標準計發。
②轉業生活補助費。軍齡在8-9週年的,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9週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但最高不得超過16個月的本人原工資。
計發乾部轉業費、復員費的基數
計發轉業費、復員費的基數是:軍官、文職幹部職務(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及地區津貼(邊遠地區津貼,地區附加津貼和艱苦地區補助)之和。
軍隊幹部轉業費發放具體規定是:
(1)9週年以上軍齡不滿1年的按週年標準發給;
(2)軍齡時間從批准參軍之曰起至下達轉業命令時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軍齡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時間不計發生活補助費和安家補助費;
(3)轉業證件所需照片費自理;
(4)轉業被分配到邊遠地區二、三類地區的幹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屬於這類地區的,增發安家補助費,到二類地區工作的,增發8個月的本人月工資;到三類地區工作的,增發10個月的本人月工資。邊遠地區的範圍和類區劃分,按照勞動人事部[1993]第064號《關於邊遠地區範圍的通知》執行。
自主擇業補助費:軍齡15週年以內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從第16週年起,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週年計算後,剩餘月份可按滿週年的標準計發
①轉業安家補助費。服現役14週年以下的,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超過14週年的,從第15年起,服現役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週年計算後,剩餘月份可按滿週年的標準計發。
②轉業生活補助費。軍齡在8-9週年的,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9週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但最高不得超過16個月的本人原工資。
計發乾部轉業費、復員費的基數
計發轉業費、復員費的基數是:軍官、文職幹部職務(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及地區津貼(邊遠地區津貼,地區附加津貼和艱苦地區補助)之和。
軍隊幹部轉業費發放具體規定是:
(1)9週年以上軍齡不滿1年的按週年標準發給;
(2)軍齡時間從批准參軍之曰起至下達轉業命令時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軍齡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時間不計發生活補助費和安家補助費;
(3)轉業證件所需照片費自理;
(4)轉業被分配到邊遠地區二、三類地區的幹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屬於這類地區的,增發安家補助費,到二類地區工作的,增發8個月的本人月工資;到三類地區工作的,增發10個月的本人月工資。邊遠地區的範圍和類區劃分,按照勞動人事部[1993]第064號《關於邊遠地區範圍的通知》執行。
自主擇業補助費:軍齡15週年以內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從第16週年起,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週年計算後,剩餘月份可按滿週年的標準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