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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政商觀察者

    問題解答:

    口頭協議也是協議,必須具備法律效力。但是,一旦涉及爭議,那麼當事人應該找到證據來證明該“口頭協議”確實存在,也就是當事人必須有證據證明口頭協議的真實性。

    畢竟空口無憑,必須有證據證實才行。因此,建議當事人在簽訂協議的時候,最好採取書面的形式訂立,如果只能訂立口頭協議的,也要保留好錄音,等影像資料作為證據,或者有證人作為證據,否則一旦發生紛爭會非常被動。

    其次,如果該問題中提到的“合夥人”是合辦合夥人企業的,那麼就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口頭協議的效力非常有限,因為根據相關規定顯示,合夥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合夥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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