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應該有效。銀行電腦裡面是否儲存或備案不一定是合同生效要件,除非你們合同內明確約定合同書必須在銀行辦理備案或儲存才可以發生法律效力。不然,電腦儲存與否不能影響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要件當然離不開當事人親自簽字或蓋章,或者按照雙方實際需要選擇合同生效的其他方法作為生效要件,不然,合同自簽字或蓋章就可以生效。有一部分合同的生效以實際交付為要件,比如民間借貸合同,就是以金錢實際交付給借款人為生效要件。借款人沒拿到錢,合同不能有效。
合同內的擔保人簽字確認,原則上對擔保人產生法律效力,擔保人應該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合同責任。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以書面約定為準,超出約定範圍可以拒絕承擔責任。如果合同內沒有約定擔保責任範圍,只有擔保人簽字,那麼根據民法典規定,擔保只能作為一般擔保人。
一般擔保人與連帶責任擔保人有本質區別,一般擔保人有先訴抗辯權,即合同債務必須先由主債務人清償後,仍不能全部清償的,才會由一般擔保人負責清償。民法典生效前,擔保法規定合同沒有約定擔保人擔保方式的,按照連帶責任計算。連帶責任等同於合同當事人的責任,需要承擔合同全部義務。
當然,擔保人清償合同債務後,有權利按照約定向債務人追償。題主說自己持有的合同有擔保人簽字,銀行電腦裡面的登記內容沒有擔保人簽字,估計雙方在銀行登記之後找的擔保人。不然,不會發生兩種不同的版本。
我們認為,合同擔保只要是擔保人及各方當事人真實所為,自願簽字確認就可以產生法律約束力。該擔保不會因為銀行電腦未全面錄入而影響擔保效力。但是,必須讓債權人有主張權利的資格,不然,六個月擔保期間超過,擔保人即可免責。
這就充分說明,債務人找到擔保人後,要及時通知債權人,不然債權人不知道擔保資訊,無法行使擔保權利。本案題主找到擔保人簽字,就應該及時通知銀行,如果自己的債務到期不能清償時,銀行就會讓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題主可以配合銀行行使對擔保人的清償責任,擔保人履行合同義務後,債務人可以與擔保人另外簽訂還款合同,以後直接清償擔保人的代償款項就可以了。題主也可以聯絡銀行,讓銀行採取措施,錄入擔保人資訊。最後想說,你們之間的擔保應該有效。
合同應該有效。銀行電腦裡面是否儲存或備案不一定是合同生效要件,除非你們合同內明確約定合同書必須在銀行辦理備案或儲存才可以發生法律效力。不然,電腦儲存與否不能影響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要件當然離不開當事人親自簽字或蓋章,或者按照雙方實際需要選擇合同生效的其他方法作為生效要件,不然,合同自簽字或蓋章就可以生效。有一部分合同的生效以實際交付為要件,比如民間借貸合同,就是以金錢實際交付給借款人為生效要件。借款人沒拿到錢,合同不能有效。
合同內的擔保人簽字確認,原則上對擔保人產生法律效力,擔保人應該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合同責任。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以書面約定為準,超出約定範圍可以拒絕承擔責任。如果合同內沒有約定擔保責任範圍,只有擔保人簽字,那麼根據民法典規定,擔保只能作為一般擔保人。
一般擔保人與連帶責任擔保人有本質區別,一般擔保人有先訴抗辯權,即合同債務必須先由主債務人清償後,仍不能全部清償的,才會由一般擔保人負責清償。民法典生效前,擔保法規定合同沒有約定擔保人擔保方式的,按照連帶責任計算。連帶責任等同於合同當事人的責任,需要承擔合同全部義務。
當然,擔保人清償合同債務後,有權利按照約定向債務人追償。題主說自己持有的合同有擔保人簽字,銀行電腦裡面的登記內容沒有擔保人簽字,估計雙方在銀行登記之後找的擔保人。不然,不會發生兩種不同的版本。
我們認為,合同擔保只要是擔保人及各方當事人真實所為,自願簽字確認就可以產生法律約束力。該擔保不會因為銀行電腦未全面錄入而影響擔保效力。但是,必須讓債權人有主張權利的資格,不然,六個月擔保期間超過,擔保人即可免責。
這就充分說明,債務人找到擔保人後,要及時通知債權人,不然債權人不知道擔保資訊,無法行使擔保權利。本案題主找到擔保人簽字,就應該及時通知銀行,如果自己的債務到期不能清償時,銀行就會讓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題主可以配合銀行行使對擔保人的清償責任,擔保人履行合同義務後,債務人可以與擔保人另外簽訂還款合同,以後直接清償擔保人的代償款項就可以了。題主也可以聯絡銀行,讓銀行採取措施,錄入擔保人資訊。最後想說,你們之間的擔保應該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