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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幽蘭軒的醉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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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藍客霸霸
治安案件調查後,當天釋放嫌疑人,肯定沒有結案。
先說說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式:
如果有違法行為,符合受理條件,會將警情受理成治安案件開展調查。案件辦理期限為30天,情況複雜的可以經批准延長30天。只有把證據準備齊全,差一點都不行,才能做出處罰。不像刑事案件,只要有證據證明嫌疑人犯罪就可以先行採取強制措施,再去補充其他證據。
題目中的嫌疑人被當天釋放,有幾種可能性:
1、傳喚時間屆滿。治安案件的傳喚調查時間為8小時,經批准可以延長到24小時,不能超期傳喚,到期就得釋放。需要再次傳喚,就得開具傳喚證,經過一定時間間隔再去傳喚,而不能嫌疑人剛出門,就把人家再傳喚回來。
2、調查完畢,但受害人因客觀原因沒有參與調查,比如被打傷住院,暫時來不及做筆錄,或者有證人未完成筆錄,案件的調查就無法完成。這種情況下,就不能一直扣著嫌疑人。
3、案件調查完畢,但公安機關有其他工作衝突,沒有時間處理此案,就會先釋放嫌疑人,待他日另行處理,前提是不超過辦案期限。
4、調查完畢,情節輕微,有調解的可能性,把嫌疑人釋放,讓他回去找受害人做工作,爭取對方諒解,做好賠償等工作,達成調解協議,再回公安機關完成手續,調解結束,公安就可以結案。
有人認為,公安既然把嫌疑人抓了,就不應該再放出來,這種理解是錯誤的。現實中有很多情況,是做完筆錄先行釋放,等候處理的。
還有人認為,公安機關要第一時間抓住嫌疑人,抓不住就是失職。這種理解也是不正確的,既然嫌疑人跑了,就從長計議,跑了和尚跑不了廟,能儘快抓到最好,確實抓不到也不急在一時,不能讓受害人的情緒打亂工作節奏,因為公安要做的事很多,手頭肯定不止這一個案子。
特殊情況下,抓住嫌疑人一般不會釋放,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調查完畢,如吸毒、盜竊、賭博、賣淫嫖娼等違法嫌疑人,還有家住外地的嫌疑人,或者情節惡劣、證據當天能收集齊全的,這些案件一般會快辦快結。
綜上,治安案件做出處罰決定,該拘留的拘留,該罰款的罰款,在規定期限內,全部完成這些步驟後,才算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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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案案件一般都是留置訊問,放你出去並不代表結案,多半是因為留置時間到了,小半是因為你沒違法或輕微違法。更多的時侯是為了讓辦案人員有時間去考慮到底行政拘留你幾天,有時行政處罰或拘留會當場作出!如果你乾的事足夠大,會馬上刑拘你,不可能放你出去!或者先行拘再轉成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