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對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區分是一樣的。
二、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的區別:
1、如果按照原企業會計制度規定:
(1)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
(2)低值易耗品是從其價值標準來看,指單位價值在1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內,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的勞動資料。如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勞動用具等。
2、如果按照新會計準則:
(1)新會計準則取消了低值易耗品科目,將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改為“週轉材料”科目了。
(2)新會計準則中對固定資產的定義為:“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備以下特徵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2.使用年限超過1年;3.單位價值較高。”《準則》只是強調“單位價值較高”,沒有給出具體的價值判斷標準,並突出固定資產持有的目的和實物形態的特徵。
三、會計分錄
1、固定資產
(1)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時,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等
(2)如果是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時,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
2、低值易耗品
(1)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低值易耗品時,會計分錄:
借:低值易耗品(或週轉材料)
(2)如果是一般納稅人,購進低值易耗品時,會計分錄:
一、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對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區分是一樣的。
二、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的區別:
1、如果按照原企業會計制度規定:
(1)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
(2)低值易耗品是從其價值標準來看,指單位價值在1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內,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的勞動資料。如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勞動用具等。
2、如果按照新會計準則:
(1)新會計準則取消了低值易耗品科目,將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改為“週轉材料”科目了。
(2)新會計準則中對固定資產的定義為:“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備以下特徵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2.使用年限超過1年;3.單位價值較高。”《準則》只是強調“單位價值較高”,沒有給出具體的價值判斷標準,並突出固定資產持有的目的和實物形態的特徵。
三、會計分錄
1、固定資產
(1)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時,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等
(2)如果是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時,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2、低值易耗品
(1)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低值易耗品時,會計分錄:
借:低值易耗品(或週轉材料)
貸:銀行存款等
(2)如果是一般納稅人,購進低值易耗品時,會計分錄:
借:低值易耗品(或週轉材料)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