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飛機可以帶膝上型電腦,但過安檢時需要注意如下5方面:
1、為了提高安檢速度,膝上型電腦安檢時最好事先取出電腦包,與其它包裹分開透過X光機的檢查。
2、在電腦的光碟機中不要放入光碟,不要外接隨身碟、無線網絡卡等硬體裝置。電源、滑鼠也最好與電腦分開放入X光機中檢查,以免引起安檢中不必要的麻煩。
3、不要利用膝上型電腦包來攜帶打火機。在機場都有吸菸處,大可保證菸民的需要,而託運和攜帶打火機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4、為了加快安檢的效率,儘量把膏狀、糊狀物品進行託運,不要放在電腦包中。
5、國內航班對於旅客攜帶電腦的臺數沒有硬性規定,但是對於電腦的電池有一定要求,攜帶兩臺筆記本以上的,最好將電池與電腦分開,並用泡沫紙類等絕緣材料將電池包裝好。 拓展資料: 機場安檢指的是指乘坐民航飛機的旅客在登機前必須接受的一項人身和行李檢查專案,這也是為了保證旅客自身安全和民用航空器在空中飛行安全所採取的一項必要措施。 目前經過機場前需提前將刀具類生活用品提前辦理託運手續。而根據中國民航局最新頒發的規定,液體、打火機等物品也歸入禁止隨身攜帶的物品。 禁止物品 1、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等。 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2、爆炸物品類,包括: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訊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3、管制刀具: 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頒佈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刀具,包括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等。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5、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6、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7、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的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9、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2008年3月14日起,禁止乘坐國內航班旅客攜帶液態物品(100毫升以下的化妝品每種可帶一件),2008年4月7日起,禁止任何旅客攜帶打火機和火柴。民航局曾計劃在2008年12月20日放鬆上述兩項限制,但後來決定暫緩執行。 -機場安檢
坐飛機可以帶膝上型電腦,但過安檢時需要注意如下5方面:
1、為了提高安檢速度,膝上型電腦安檢時最好事先取出電腦包,與其它包裹分開透過X光機的檢查。
2、在電腦的光碟機中不要放入光碟,不要外接隨身碟、無線網絡卡等硬體裝置。電源、滑鼠也最好與電腦分開放入X光機中檢查,以免引起安檢中不必要的麻煩。
3、不要利用膝上型電腦包來攜帶打火機。在機場都有吸菸處,大可保證菸民的需要,而託運和攜帶打火機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4、為了加快安檢的效率,儘量把膏狀、糊狀物品進行託運,不要放在電腦包中。
5、國內航班對於旅客攜帶電腦的臺數沒有硬性規定,但是對於電腦的電池有一定要求,攜帶兩臺筆記本以上的,最好將電池與電腦分開,並用泡沫紙類等絕緣材料將電池包裝好。 拓展資料: 機場安檢指的是指乘坐民航飛機的旅客在登機前必須接受的一項人身和行李檢查專案,這也是為了保證旅客自身安全和民用航空器在空中飛行安全所採取的一項必要措施。 目前經過機場前需提前將刀具類生活用品提前辦理託運手續。而根據中國民航局最新頒發的規定,液體、打火機等物品也歸入禁止隨身攜帶的物品。 禁止物品 1、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等。 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2、爆炸物品類,包括: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訊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3、管制刀具: 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頒佈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刀具,包括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等。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5、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6、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7、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的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9、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2008年3月14日起,禁止乘坐國內航班旅客攜帶液態物品(100毫升以下的化妝品每種可帶一件),2008年4月7日起,禁止任何旅客攜帶打火機和火柴。民航局曾計劃在2008年12月20日放鬆上述兩項限制,但後來決定暫緩執行。 -機場安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