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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為保障公眾健康、促進公共衛生和維護國家安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要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共同負責疫苗管理法起草工作。   現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佈。公眾可提出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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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7220497667765

    不用怎麼看,法多生蟲,如果遇上一件事情就立法,那法官都沒人當了,因為記不住許多,只有一條對人民造成傷害的,從嚴治理,該殺的殺,該關的關,該破產,破,這樣才有震設做。

  • 2 # 羌韻飛雪

    首先,據我所知,中國此前幾乎沒有在法律檔案中出現過“懲罰性賠償”的字樣。“懲罰性賠償”在美國非常普遍。舉個例子,消費者在普通快餐店和麥當勞遇到同樣的問題,小公司身可能只要賠償10萬美元,而麥當勞可能要賠1000萬乃至1億美元,否則這麼大的公司小額賠償不容易長記性。這就是典型的“懲罰性賠償”。而且這還只是賠償,不是政府罰款哦。《疫苗管理法(徵求意見稿)》引入這一概念在法律上是一個很大的突破,不僅體現了國家對疫苗管理的重視,同時也體現了國家法制的一個跨時代的轉折。以此前的長生疫苗為例,國家如果按照慣例罰個幾百萬,根本不會讓這些公司產生敬畏,但懲罰性賠償概念出臺後,那就另當別論了。而且這一概念很可能會逐步應用到其它生產管理領域。這絕對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

    其次,第八十九條也採用了與以往不同的“新演算法”:“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請注意是“貨值金額”,而不是接種者的個人損失。這也就意味著,今後企業一旦故意造假或者發生無意損害,那就不可能再是過去那種幾萬幾十萬的罰款了,動不動成千萬上億的罰款可能會成為常態。同時也意味著:企業再也不可能像過去那樣賠錢了事,花錢買平安了,而是必須得真的割肉流血,甚至破產。

    再次,本次徵求意見稿重磅變化很多,不再一一列舉。總體而言,我個人認為國家這次並沒有把疫苗管理法當作變相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就是說這次國家並不是僅僅保護接種者個人,更重要的是把疫苗生產管理上升到了國家安全的高度。所以,我認為以後的疫苗企業真的是不作死便不會死,要作死一定會死得很難看。

  • 3 # adou5997

    疫苗、醫藥等等這方面的問題,層出不窮!藥監總局有極大責任!最終只處理了幾個“小蝦米”搪塞一下了事!你監管總局就沒責任嗎?!你們還好意思出來說什麼徵求意見!你們這些單位裡的“人”!還要臉嗎?!你們這些單位最應該……深度自查自糾!揪出貪汙腐化份子!國家再發生類似事件,你們這些單位裡的各級領導……應該集體辭職!這樣,才是個站著說話的人應該辦的事!!!

  • 4 # winbily

    為何出現毒奶粉,為何出現地溝油,為何出現毒生薑,為何出現殭屍肉,為何出現假藥假疫苗,而且屢禁不止,應好好該反思。沒有賠償,沒有死刑,以何震懾這些利慾薰心的現象?是否還有類似事件發生?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為什麼現在普通人還打不到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