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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147460208505

    編制合併財務報表必須按照權益法進行轉換的原因

    (一)採用成本法編制合併報表,母公司容易操縱利潤.由於母公司對子公司實施控制,母公司可根據自身的現金或利潤狀況,決定子公司股利分配,從而以自己喜好的收益水平來報告收益.例如,母公司可以要求子公司只在母公司自己的經營發生虧損或蕭條的年份支付股利.

    (二)採用成本法編制合併報表與採用權益法編制合併報表的一個最大差別在於:無法提供資料的驗證功能.我們知道,透過合併報表中的抵銷,合併淨利潤或期末留存收益應與母公司個別報表中的相關指標金額相等.透過這種資料關係,可自動驗證合併報表編制的正確性.而成本法不具備這一特徵.

    (三)採用成本法編制合併報表,集團的淨利潤均大於母公司個別報表利潤,計算出的集團相關財務指標不真實,投資回報率也易被歪曲.

    “採用成本法編制的獨立財務報表具有相關性”(國際會計準則的解釋)。也就是說,採用成本法處理對子公司的投資,著重反映投資所能夠收到的現金股利或利潤,這是確確實實的現金流入,是會計資訊的使用者較為關心的資訊,所以採用成本法編制的獨立財務報表的能夠提供一些有價值、有意義的資訊。同時,在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按權益法進行調整,不僅可以全面反映母公司控制實質的投資權益的變化,而且也便於母子公司相關專案之間的抵消會計處理。透過這樣一種會計處理,可以增加財務報表的綜合資訊含量,更有助於會計報表使用者進行分析決策。採用權益法編制合併報表,則可克服上述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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