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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351531766469

    一般納稅人發票作廢條件: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符合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

    溫馨提示: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錯後,尚未收回發票的抵扣聯和發票聯是否可以作廢?

    答:增值稅專用發票開錯後,尚未收回發票的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可以作廢。

    當月認證了供貨方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對方卻把此發票做廢了,該如何處理?

    答:如果次月才發現已認證發票被作廢,應在申報表(二)中減除已作廢的認證發票金額稅額,不予抵扣;此發票在銷貨方抄報稅後,會出現在國稅局異常資料庫中,購銷雙方可能都要面臨一定金額的罰款,以後購貨方可以考慮次月認證收到的當月開具的發票來避免此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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