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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ztrfg7067

    應填制收款憑證和轉賬憑證。收款憑證是用來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款業務的會計憑證,它是由出納人員根據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收款後填制的。在借貸記賬法下,在收款憑證左上方所填列的借方科目,應是“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在憑證內所反映的貸方科目,應填列與“現金”或“銀行存款”相對應的科目。金額欄填列經濟業務實際發生的數額,在憑證的右側填寫所附原始憑證張數,並在出納及制單處簽名或蓋章。轉賬憑證是用來記錄除現金、銀行存款以外的其他經濟業務的記賬憑證。它是根據有關轉賬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的,作為登記有關賬簿的依據。根據轉賬業務(即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的各項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或彙總原始憑證填制的,用於填列轉賬業務會計分錄的記賬憑證。轉賬憑證是登記有關明細賬與總分類賬的依據。憑證左上角“借方科目”處,按照業務內容選填“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科目;憑證上方的“年、月、日”處,填寫財會部門受理經濟業務事項制證的日期;憑證右上角的“ 字第 號” 處,填寫“銀收”或“收”字和已填制憑證的順序編號;“摘要”欄填寫能反映經濟業務性質和特徵的簡要說明;“貸方一級科目”和“二級科目”欄填寫與銀行存款或現金收入相對應的一級科目及其二級科目填寫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憑證下邊分別由相關人員簽字或蓋章;“記賬”欄則應在已經登記賬簿後劃“√”符號,表示已經入賬,以免發生漏記或重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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