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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krykk42008

    壓縮機廠房建築設計規定(HG/T20673-2005)中對壓縮機廠房柱間支撐的設定做出瞭如下規定[1]:一般情況下應在廠房單元中部設定上、下柱間支撐,有吊車或8度和9度時,宜在廠房單元兩端增設上柱支撐。當柱子被足夠強度和良好的穩定性牆體嵌固(單層鋼結構廠房除外)、具有足夠的整體作用,且吊車起重量小於5t時,可以不設柱間支撐。由於壓縮機廠房一般採用單層工業廠房的結構形式,按照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的規定對單層混凝土柱廠房:廠房柱間支撐的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一般情況下,應在廠房單元中部設定上、下柱間支撐,且下柱支撐應與上柱支撐配套設定;2)有起重機或8度9度時,宜在廠房單元兩端增設上柱支撐;3)廠房單元較長或8度Ⅲ、Ⅳ類場地和9度時,可在廠房單元中部1/3區段內設定兩道柱間支撐。對於單層鋼結構廠房:廠房單元的各縱向柱列,應在廠房單元中部佈置一道下柱柱間支撐;當7度廠房單元長度大於120m(採用輕型圍護材料時為150m)、8度和9度廠房單元大於90m(採用輕型圍護材料時為120m)時,應在廠房單元1/3區段內各佈置一道下柱支撐;當柱距數不超過5個且廠房長度小於60m時,亦可在廠房單元兩端佈置下柱支撐。上柱柱間支撐應佈置在廠房單元兩端和具有下柱支撐的柱間。對比以上幾點,兩種規範對柱間支撐設定的要求基本一致,而抗震規範的要求更加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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