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稽核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稽核該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
該款規定的“補辦手續”是對違反環評規定的建設單位提出的要求,即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保部門的要求,依法報送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稽核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環保部門對建設單位根據“補辦手續”的要求而報送的環評檔案進行稽核後,依法可以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覆。
第一步委託在地方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已經備案的且有相應類別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根據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表。
第二步環評機構接受委託後,進行第一次公示,並編制環境監測方案送有資質的環境檢測機構進行環境現狀監測,併到專案所在地對專案情況進行現狀調查,收集有關專案生產的詳細資料和周邊環境現狀。
第三步根據收集的現狀資料和監測結果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必要時可能要進行考察,一般作類比分析。
第四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報有審批許可權的環保主管部門審批,有的可能還要組織專家評審。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稽核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稽核該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
該款規定的“補辦手續”是對違反環評規定的建設單位提出的要求,即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保部門的要求,依法報送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稽核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環保部門對建設單位根據“補辦手續”的要求而報送的環評檔案進行稽核後,依法可以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覆。
第一步委託在地方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已經備案的且有相應類別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根據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表。
第二步環評機構接受委託後,進行第一次公示,並編制環境監測方案送有資質的環境檢測機構進行環境現狀監測,併到專案所在地對專案情況進行現狀調查,收集有關專案生產的詳細資料和周邊環境現狀。
第三步根據收集的現狀資料和監測結果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必要時可能要進行考察,一般作類比分析。
第四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報有審批許可權的環保主管部門審批,有的可能還要組織專家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