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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738121372103

    1、所有轉讓銀行承兌匯票在背書轉讓過程中的簽章,不能重疊,並且字跡清晰、完整。 2、銀行承兌匯票粘單應使用人民銀行樣式粘單,大小與人民銀行規定的要求相仿。 3、票據背書轉讓使用日期應按先後順序,不可顛倒。 4、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應使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書寫。 5、在銀行承兌匯票的背書過程中,不應出現重複背書(前後連續兩手背書、被背書完全一樣),否則視為無效背書。 6、更改銀行承兌匯票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既要符合法定手續,又要由具有法定更改許可權的人在原更改處簽章證明,才能更改票據上法定允許更改的記載事項。 7、更改銀行承兌匯票上的記載事項,必須是票據法規定可以更改的事項。《票據法》第九條規定,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這些銀行承兌匯票上的記載事項的,該票據無效。除此三項不得更改的記載事項外,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都是可以依法由原記載人更改。 8、銀行承兌匯票更改者必須具有更改權,否則更改的票據無效。《票據法》規定,票據上記載事項的原記載人有權進行更改。一般來說,原記載人的更改,分為兩種情況:其一是在票據作成後、交付之前,出票行為的原記載人可以自行更改自己所作的記載事項;其二是在票據作成並交付之後,所有在票據上籤章的人,都會變成票據行為中的原記載人,也就可以依法更改自己填寫的某些可以更改的記載事項。但怎樣更改,能否反覆更改原記載事項,票據法並未明確規定。 9、銀行承兌匯票更改時必須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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