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xiao林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本條是關於房屋承租人死亡時的法律後果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於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為重要的不動產,它既可以作為生產資料,又可以作為生活資料。作為生活資料,房屋是滿足公民“住”這一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質條件,從而住房租賃也就成為解決公民居住條件的重要法律手段。“住”一般是以戶為單位的,所以,雖然承租人為一人,也會有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在調整租賃關係時,不能不考慮承租人死亡後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在住房租賃中,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權,原則上其承租權不得繼承。承租人死亡後,生前未與其共同生活的親屬或者法定繼承人,如果確需繼續租用住房的,享有優先承租權,可以與出租人另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在租賃期間,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在租賃的房屋內居住的權利,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死亡後,生前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租賃原住房,但應與出租人辦理續租手續,變更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後無共同居住之人的,租賃關係終止。原共同居住之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終止租賃關係。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小倉鼠老揉鼻子,發出"吭吭哧哧"的聲音像在咳嗽,鼻子不溼,是不是感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