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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高大美女的

    按《建築法》結構設計主要責任人應當是註冊結構師,他是法定設計人,因而要負有全部法定設計責任。根據“誰設計誰負責”的原則,實際設計人應當負有部分責任;稽核人僅負稽核責任;校對現在已經幾乎不存在這個工作了,相當於主設計助理,但也只能負有校對責任。說得很寬泛,舉幾個小例子吧:

    無論是什麼樣的工程問題,註冊簽字人要負有主要責任,不再舉例,定量的話,應當有60~70%的責任。因為他才是法定有權設計並有資格對其設計負責的設計人員。

    稽核人,大多數情況下的作用是稽核圖紙有沒有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如果有,那麼他應當負有其稽核責任;如果沒有,他就無責任。他的責任比例應當在30%左右。

    實際設計的工程師,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受法定設計人委託的具有一定設計能力的設計人員,按代理(被委託)人的法律責任,其在行使代理權範圍內的全部責任應當由委託人負責;但若行使了超越委託許可權的,應由個人承擔。按現在市場情況,沒有註冊人認可的情況下,正式圖紙不會發放施工單位。即基本不存在後者,所以,這種情況下,實際設計人不應承擔超過10%的責任。

    校對與製圖,基本與上面的情況相同。但其責任範圍更小——校對只負責審對圖紙是否符合註冊結構師指令;或計算書面內容、或圖紙與計算書面內容的符合性等。不能負責設計人意圖是否準確表達及其設計意圖的正確性、計算方法的準確性等非書面內容。製圖則只負責按設計人書面意見繪製圖紙。

    基本情況,只能約略的說說,相關細節需要查考有關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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