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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高大美女的

      目前,在一般貿易中,使用最多的價格條款是FOB,有些單位據說已超過70%。其中,由買方指定貨運代理的已超過80%,並且還有繼續增加的趨勢。那麼出口使用FOB價格條款並由買方指定境外貨代有什麼弊端呢,我們可以透過一個例項來進行分析。

      某外貿公司與美國的一家客戶做XX生意,樣品性定單約8千美元,FOB上海D/P即期付款贖單,並指定境外貨代訂艙,賣方本不願意,但買方堅持。鑑於這批貨的金額較小,為結交客戶,就抱著試試看的心情簽訂了合約。貨妥後交給指定的貨代出運,很快地就收匯了。同樣,第二批訂單約2萬美元,也很快就收了匯,似乎一切都很順利。這時,客人來了一個30萬美元的訂單,並應買方要求開出以買方為收益人的即期L/C。賣方認為對方信用可靠,依然如故,按證發貨,哪知貨發後,很長時間未收到匯,去銀行查詢方知開證行以單證不符而作留置處理,再三催促客戶付款贖單,客戶始終支支吾吾或乾脆不予回覆。查詢貨代,原來這家貨代在中國既未註冊又未登記,找船公司方知發貨人不是自己,無法指示船公司做這做那,結果落了個錢貨兩空的悲慘結局。據瞭解,有不少外貿企業都被買方以上述手法詐騙過。

      買方通過出口FOB價格條款指定貨代手法的騙貨案件,近幾年來出現較多,究其原因,FOB的急劇上升給指定貨代提供了口實。FOB條款本身是由買方訂艙,它委託貨代訂艙於理並不為過,國際商會《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中已把FOB這種變形做法專列了FCA術語,即貨交承運人。但實際貿易中,仍沿用著FOB變形的做法,對賣方來講,無論FOB指定貨代還是FCA,都存在著很大的風險。 所以現在國家大力支援企業走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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