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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933125843701

    可以。個體經營生產資料歸個人所有,以個人勞動為基礎,勞動所得歸勞動者個人所有的一種經營形式,有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兩種形式。

    個體工商戶是《民法通則》第二章第四節的條款中所明確界定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是由《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五節的條款所界定的。社會上一般認同的個體工商戶則指廣義上的個體工商戶,其中包括個人合夥。

    對於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本著鼓勵合夥投資,方便企業設立的原則,合夥企業法對於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沒作特別限定,主要由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予以申報,由登記機關稽核確定。

    擴充套件資料

    個人合夥形式的個體經營實體是自然人的集合、財產的集合。合夥人之間具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的經營關係,在一定程度上兼顧了各方面的優勢。

    表現為:既有合夥人之間的相互制約,又具有企業股東更為融洽的人際關係,因而出現隨意性決策和無益內耗的可能性較小。既能實現較為科學的管理,又不必專設管理機構,因而節約了相應的人力、物力。

    既能實現人、財、物的聚合有度,又不致便公司制企業那樣必須經過一系列法定程式才能處理問題,因而有經營靈活的優勢。

    由於所有合夥人都對經營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使得個人合夥個有相對可靠的商業信用和責任分擔的經營風險,使經營者與其交易夥伴都具有較強的經營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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