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發生在我市工礦商貿企業的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規定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同時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分管副市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特大惡性事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報告後,立即向市政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二、凡發生在我市交通、治安、消防等方面的重特大傷亡事故和重大群體性事件按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劃分。其中:重大傷亡事故應在10小時之內上報,特大傷亡事故應在4小時之內上報;重大群體性事件要立即報告,最遲不超過4小時。如已報告省有關廳局的,要註明上報時間,供領導瞭解。
三、市長電話室值班人員接到重特大突發事件報告後,要立即向分管副秘書長(雙休日及節假日向帶班副秘書長)和秘書長報告,需報告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市長和市委領導的,值班人員按照分管副秘書長(帶班副秘書長)或秘書長的批示立即辦理。
四、發生重特大突發事件,如需向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報送情況,市有關部門向市政府報告時應提出上報的意見和建議,並代市政府起草報告,送辦公廳有關業務處室整理,報送分管副秘書長及秘書長稽核同意後,由市長電話室值班人員用傳真或電報報送;需要向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報告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理結果的,由有關業務處室或督查室督辦,負責起草向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反饋的報告,按照公文運轉程式稽核把關後以正式公文形式報送。
一、凡發生在我市工礦商貿企業的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規定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同時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分管副市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特大惡性事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報告後,立即向市政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二、凡發生在我市交通、治安、消防等方面的重特大傷亡事故和重大群體性事件按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劃分。其中:重大傷亡事故應在10小時之內上報,特大傷亡事故應在4小時之內上報;重大群體性事件要立即報告,最遲不超過4小時。如已報告省有關廳局的,要註明上報時間,供領導瞭解。
三、市長電話室值班人員接到重特大突發事件報告後,要立即向分管副秘書長(雙休日及節假日向帶班副秘書長)和秘書長報告,需報告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市長和市委領導的,值班人員按照分管副秘書長(帶班副秘書長)或秘書長的批示立即辦理。
四、發生重特大突發事件,如需向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報送情況,市有關部門向市政府報告時應提出上報的意見和建議,並代市政府起草報告,送辦公廳有關業務處室整理,報送分管副秘書長及秘書長稽核同意後,由市長電話室值班人員用傳真或電報報送;需要向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報告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理結果的,由有關業務處室或督查室督辦,負責起草向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反饋的報告,按照公文運轉程式稽核把關後以正式公文形式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