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要辦理澳門勞工證,即外地僱員證。辦理手續及所需檔案:
1、已填妥的“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其影印本;
2、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身份證明檔案影印本;
3、1寸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張;
4、僱主的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影印本(僅適用於聘用家務工作僱員者);
5、其他證明檔案(“聘用許可”批示特別指定者)的影印本。1、《外地僱員證》之簽發日期及有效日期簽發日期:與《收入收據》之簽發日期相同。有效日期:與經濟財政司司長或勞工事務局局長簽發之聘用許可或工作許可批示所核准之期限相同,但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定製度的規定而須給予更短期間的情況除外。2、《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上聘用實體及職業兩欄目資料語言顯示方式完全根據勞工事務局發出的「聘用許可」批示所載之語言資料(中文、葡文或中葡文)來簽發印製。《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聘用實體及職業欄目所在位置。當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聘用許可」批示資料為單語(中文或葡文),而僱主(或僱員)卻要求本局所印製之《外地僱員證》上聘用實體及職業這兩欄目資料以中葡雙語或另一官方語言(如:原「聘用許可」為中文,卻要求改為葡文)顯示時,為確保《外地僱員證》資料與「聘用許可」資料的一致性,僱主應先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相關要求並更新相關「聘用許可」,及後本局才按更新批示作出相應處理。倘外地僱員/外地僱員家團成員/《特別逗留證》持有人已更換用作申辦相關在澳「逗留許可」的護照/旅遊證件/《通行證》/身份證明檔案,則必須持該證到受理警司處更新證件資料及辦理補發《逗留許可憑條》手續。
只需要辦理澳門勞工證,即外地僱員證。辦理手續及所需檔案:
1、已填妥的“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其影印本;
2、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身份證明檔案影印本;
3、1寸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張;
4、僱主的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影印本(僅適用於聘用家務工作僱員者);
5、其他證明檔案(“聘用許可”批示特別指定者)的影印本。1、《外地僱員證》之簽發日期及有效日期簽發日期:與《收入收據》之簽發日期相同。有效日期:與經濟財政司司長或勞工事務局局長簽發之聘用許可或工作許可批示所核准之期限相同,但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定製度的規定而須給予更短期間的情況除外。2、《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上聘用實體及職業兩欄目資料語言顯示方式完全根據勞工事務局發出的「聘用許可」批示所載之語言資料(中文、葡文或中葡文)來簽發印製。《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聘用實體及職業欄目所在位置。當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聘用許可」批示資料為單語(中文或葡文),而僱主(或僱員)卻要求本局所印製之《外地僱員證》上聘用實體及職業這兩欄目資料以中葡雙語或另一官方語言(如:原「聘用許可」為中文,卻要求改為葡文)顯示時,為確保《外地僱員證》資料與「聘用許可」資料的一致性,僱主應先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相關要求並更新相關「聘用許可」,及後本局才按更新批示作出相應處理。倘外地僱員/外地僱員家團成員/《特別逗留證》持有人已更換用作申辦相關在澳「逗留許可」的護照/旅遊證件/《通行證》/身份證明檔案,則必須持該證到受理警司處更新證件資料及辦理補發《逗留許可憑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