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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ynidl145

    按照一般規定,當旅客發現行李丟失後,應該在抵達地進行行李丟失申報,一般在機場都會有所搭乘航空公司的辦事處,申報時需帶上機票、身份證、護照等相關票據和證件。從樓主的問題來看,樓主這一步已經作了。 然後樓主就是等待。若行李在旅客到達抵達地之日起二十一日後仍未到達,旅客才有權向承運人(也就是航空公司)提起賠償請求。 就算行李在21日內到達,一般承運人也會支付一部分延誤補償費。 但還有一個規定,有下述三種情況之一的,行李丟失的責任在旅客一方,承運人無責任: 1.沒有按時辦理登機和行李託運手續(航空公司要求旅客在飛機起飛前30分鐘辦好登機和行李託運手續) 2.托執行李中帶有違禁物品 3.托執行李中有貴重物品,比如現金、票據、重要檔案等(航空公司明確規定貴重物品請旅客隨身攜帶)。 除此以上三種情況外造成行李丟失的可以認定為航空公司的責任。 若行李丟失,有沒有上述三項,則承運人必須作出賠償。 賠償標準卻不統一。國內航班的行李賠償標準為50元/公斤(最近好像漲到了100元/公斤); 若旅客在辦理託運時,聲明瞭託運物品的價值,則按宣告價值賠付。 若旅客購買了行李保險,可以同時向保險公司索賠,兩個索賠互相獨立。 如果按上述方法無法達成一致,旅客可以向民航總局或者當地的消費者保護協會投訴。 若投訴無效,旅客可以向承運人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訂立合同的營業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點的法院提起訴訟。 上面是現在一般解決行李丟失或延誤的辦法及途經。 按規定,旅客填寫了“行李運輸事故紀錄單”後,剩下的就應該是承運人主動和旅客聯絡溝通了,但現狀是常常需要旅客主動去和航空公司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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